桂建管〔2007〕108号
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由我厅组织编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节能检验规范》、《通风与空调系统性能检测规范》等4项标准已于2007年10月24日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桂质监函〔2007〕822号文件正式批准为为广西地方标准,为切实做好以上4项地方标准的宣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自觉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建筑节能标准作为建筑节能的技术依据和准则,是实现建筑节能的技术基础和全面推行建筑节能的有效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不予验收。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标准的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并将在实际贯彻标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好的想法和经验及时向我厅反馈。
二、标准编号和名称
DB45/ 221—2007 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45/T 392—200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DB45/T 393—2007 民用建筑节能检验规范
DB45/T 394—2007 通风与空调系统性能检测规范
以上标准自2007年11月28日起实施,标准出版发行工作委托广西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具体负责。
三、标准的宣贯工作委托我厅培训中心、广西建筑业联合会和广西建设科技协会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