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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迎检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7-08-08 16:54:04 来源: 收藏
桂建质〔2007〕17号
 
各市、县(开发区)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07〕299号,我厅已以桂建管〔2007〕5号转发),建设部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组将于2007年11月15日至25日对我区开展执法检查。为做好本次全国工程质量执法检查的迎检准备工作,保证各项措施得以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于2007年8月26日前完成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自检自查工作。其中县(开发区)及县级市应于8月15日前完成,随后由各地级市组织人员对所辖市、县、开发区实施层级监督检查。
    二、自检自查工作完成后,由各地级市负责汇总本地区工程质量总体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8月28日前报自治区建设厅。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工程质量总体情况、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情况、法规建设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检查用表1(见附件1)中所列检查内容情况。当地实施自检自查的检查用表(见附件1~附件6)及有关检查资料、处罚资料应分类存放备查。
    三、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有关要求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
    2、在建公共建筑、住宅和市政桥梁工程以及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主体结构质量安全情况;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的落实情况;
    4、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贯彻执行情况;
    5、各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6、对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
    7、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处理情况。
    (二)受检工程的确定
    1、所有主体在建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
    2、在建的市政桥梁工程以及自治区重大项目的主体结构工程;
    3、正在进行建筑节能施工或建筑节能施工虽已完成但未竣工的工程。
    四、我厅将于2007年9月3日以后开展专项层级监督抽查,对自检自查工作不认真的市县及整改不力的工程项目、执业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层级监督抽查要求如下:
    1、由地级市提交所辖市县所有符合检查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清单;
    2、地级城市抽查8个在建工程,其中6个房屋建筑工程(必须含2个建筑节能基本完成的工程,且公共建筑不少于3个)和2个市政桥梁工程;
    3、县及县级市抽查3个房屋建筑工程;
    4、由地级市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检查设备,如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并提供检查记录表及配合人员;
    5、层级监督抽查到的工地不得停工待检,且要有检查工作面。
 
 
附件:⒈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管理工作情况表(表1)
⒉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表2)
⒊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检查表(表3)
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评定表(表4)
⒌受检工程一览表(表5)
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理质量检查用表(表6)
以上表格可从开云电子(中国)官方网站www.ariazand.com下载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