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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2006-11-22 00:00:00 来源: 收藏
 
桂建规园〔2006〕57号

各市园林(市政、建设)局,各二级园林企业:

    根据建设部修订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城建〔2006〕122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和《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建城〔2006〕182号)的规定(上述文件我厅已以桂建规园〔2006〕43号转发,也可从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查询),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新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一律依据《新标准》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办理。

    二、现持有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单位,必须于2007年4月底以前,结合2006年度资质年检,提出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的申请,并按新申报企业资质的要求填写“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可从建设部网站下载或从下述的“23号通知”中复印),整理报送相关证件材料。其中,持有三、四级资质证书的,由地级市园林主管部门办理核定手续,核发新证,并将有关材料报我厅备案;持有二级(含试行)证书的,由地级市园林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后,报我厅研究核定并发给新证。过期未申报的,原资质证书自动失效。2007年5月1日后企业、单位继续使用旧的资质证书承担施工业务的,一律视为无证施工。

    三、我厅和各地级市园林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单位原有资质重新核定过程中,均严格按《新标准》规定进行,对达不到标准的作出降级或撤销原有资质处理;对部分条件未达到标准但差距不大的,可按某级(暂定)资质核发证书,暂定期限为3年。

    四、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申报、审核(含本次重新核定)、年审的程序,仍按我厅《关于完善和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规园字〔2004〕23号,以下简称“23号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但“23号通知”中有与《新标准》和本通知不符的,应以本通知为准。

    五、新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须重新编号,以示与旧证书的区别。编号方式参照“23号通知”,在区域(城市)名称字母和—号之后、数字之前插入“新”字,如南宁市为NN—新300××,广西为GX—新200××。
核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在资质证书附本上统一注明企业经营范围,内容是:二级企业“可承接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下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绿化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建设工程;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绿地或20万平方米以下的道路绿化及单位附属绿地、50万平方米以下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的养护管理;从事园林植物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园林绿化技术咨询服务”。三级企业“可承接造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或公园绿地、道路绿地绿化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建设工程;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绿地或10万平方米以下的道路绿化及单位附属绿地、20万平方米以下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的养护管理;从事园林绿化植物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根据《新标准》规定,申报或核定为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的,必须是专门从事城市园林绿化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非专门的企业(指仅在企业内部含有园林绿化部分业务的)均不得申报二级资质;申报三级资质的,必须是主营园林绿化业务的园林公司,或企事业单位中独立核算的园林绿化专业公司。其他性质的单位均不得申报。

    七、今后,凡外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入我区参与项目投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应事先到我厅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所在省(区、市)建设(园林)主管部门签署的出省意见或介绍信;
(二)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介绍信件;
(三)企业资质证书原件,或省建设厅盖章确认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提交参加该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名单。
    本通知如有不尽之处,请与我厅城市规划园林处联系、咨询(联系电话:0771-2260046、2260048,传真:0771-2260049)。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