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房〔2006〕38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产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6]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提出如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未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设区城市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以取得政府的支持,尽快建成并开通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牵头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县(市)也要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二、各市要依托房地产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稳定、可靠、准确的信息渠道,将分散于城市规划、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交易、租赁登记备案、权属登记等管理环节的市场信息有效整合起来,并结合土地、金融等房地产相关信息,使信息系统全面、客观、及时地反映当地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以满足分类、分区域、分结构分析市场供求的需要。
三、从2006年7月份起,各市应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报告编制办法(试行)》进行当地房地产形势的分析,在每月(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自治区建设厅上报本地区上月(上季度)房地产市场形势简报(季度分析报告)及专题分析报告,简报和季度分析报告均要求完整填写《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报告编制办法(试行)》附表1至附表7的内容。2006年7月20日前,各市要将这项工作的负责机构、负责人、日常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情况报我厅房地产管理处。
四、已开通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南宁、北海等城市,要进一步调整、完善系统功能,确保公众网系统所发布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权威性。
五、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报告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各层级、各环节的责任考核制度,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分析判断的科学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