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城[2006]3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市政局:
现将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建办城[2006]48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充分认识持续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程对于构建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性,保证城市绿色照明工程的顺利推进。具体要求如下:
一、2006年10月底前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要明确责任部门,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 目标和工作措施。
二、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各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在2007年度完成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
三、落实绿色照明工程实施的专项资金。各地应采取多渠道筹措资金,为绿色照明工程提供资金保障。
四、做好城市绿色照明工程的试点示范工作。各地应对试点示范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和综合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全面带动城市绿色照明工程的健康发展。
请各单位将责任部门、工作方案等有关材料于2006年10月底前报送我厅城建处(联系人:涂湘农,联系电话:0771—2264310)。
附件: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建办城[2006]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六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