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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9〕32号)

2019-08-05 16:15:53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罚字〔2019〕32号

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经查,2018年9月27日,你公司在百色市田东县天成臻品一期项目19#楼工地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田东县人民政府《关于百色百越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田东天成臻品一期工程“9.2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东政函〔2018〕187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一、对劳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致使工人安全施工意识淡薄,存在违规施工行为。

    二、没有及时纠正和制止劳务人员违反施工现场规章制度的施工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7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48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我厅经复核,认为百色市田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你公司作出暂停你公司在田东县行政区域内参加工程招投标和承揽新的工程业务60天的决定,我厅予以认可和采纳;对你公司提出的其余诉求,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除田东县外)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19年8月9日起计算。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及电话:何伟、张祖盛,0771-23663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