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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9〕33号)

2019-08-05 16:09:14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罚字〔2019〕33号

 

南宁市银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2018年6月15日,南宁市横县现代豪庭商住小区3#楼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你公司为该项目的劳务分包公司。根据横县人民政府《关于横县横州镇现代豪庭项目工程“6.15”高处坠落死亡事故结案的通知》(横政发〔2018〕33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

    对员工违规违章行为的管理存在疏漏,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不够深刻,导致员工个人安全意识不足。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7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55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19年8月9日起计算。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及电话:何伟、张祖盛,0771-23663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