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设为收藏
保存桌面
手机端
使用帮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9〕34号)

2019-08-05 16:10:46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罚字〔2019〕34号

 

广西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7月3日,你公司在钦州市灵山县陆屋机电产业园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第一期)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灵山县陆屋镇临港产业园“7.3”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灵政函〔2018〕202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不健全。

    二、施工人员无相应资质,不落实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7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43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我厅经复核,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19年8月9日起计算。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及电话:何伟、张祖盛,0771-23663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