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函〔2019〕21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9〕282号)要求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9年第二次全区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情况专项调研的补充通知》(编号:20190623)安排,我厅组织5个调研组,于2019年5月中下旬对全区14个设区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调研基本情况
本次调研通过查阅资料和现场查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随机选取99个在建项目,其中公共建筑项目34个、商品住宅工程项目62个、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3个,重点对各建筑项目2018年度在设计、审图、施工等环节执行节能标准情况和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进行调研。根据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共发出建筑节能工程整改建议书52份、绿色建筑工程整改建议书52份。
从调研总体情况来看,各地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基本到位,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机制逐步完善,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明显减少,绿色建筑发展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断提高,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方面。
⒈ 部分设计人员对建筑节能相关标准不熟悉,未按照有效版本标准规范进行节能设计。
⒉ 部分项目存在节能计算书、节能设计说明与节能审查备案表中屋面构造做法、外墙材料、外墙砌体厚度、外墙K值、外墙D值、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外窗热工系数、照明功率密度值、灯具参数等指标不一致的情况。
⒊ 部分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通风开口面积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违反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第4.0.13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⒋ 部分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外窗未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东西向外遮阳构造大样外遮阳系数大于0.8,违反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第4.0.10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⒌ 部分项目倒置式屋面保温层的设计厚度未按计算厚度增加25%取值,违反了《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230-2010)第5.2.5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⒍ 部分项目建筑外墙采用无机保温砂浆外保温设计,违反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限制使用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的通知》(桂建发〔2017〕7号)的相关规定。
⒎ 部分项目未进行屋面和外墙隔热验算,违反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2016)第6.1.1、第6.1.2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⒏ 部分项目架空层、电梯厅、地下车库、走道等共用部位照明未采用节能控制措施,违反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7.5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⒐ 部分项目主要房间和场所照明功率密度值未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第6.3节相关要求进行节能计算及备案表备案,走道、卫生间等部分的照明功率密度设计值超标。
⒑ 部分项目设计变更后,未对节能专篇、节能计算书及备案表进行相应修改。
⒒ 部分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未设计可再生能源应用,违反了《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以上问题均反映出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审查时把关不严,未发现设计采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禁用产品、未按照有效版本标准规范进行节能设计等问题,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参数不满足规范要求的项目未能提出审查意见。
(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和监理方面。
⒈ 部分施工单位在项目节能设计变更后,未对节能施工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⒉ 部分项目的屋面、外墙、门窗等节能分项工程未能按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提供的设计及节能文件中未见相关变更说明。如东西向外窗未按设计图纸采取遮阳措施;倒置式屋面保温层的施工厚度未按设计厚度增加25%;建筑施工图中外窗采用6+9+6Lowe中空玻璃,但现场采用5+9+5普通中空玻璃。
⒊ 部分施工单位未能提供节能材料进场验收及材料复检报告,缺少外窗三性、玻璃遮阳系数、保温材料等检测报告。
⒋ 部分施工单位提供的节能材料检测报告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现场情况不符。如设计外窗玻璃为铝合金Lowe中空玻璃,检测资料玻璃为普通中空玻璃;设计墙体材料为190mm页岩砖,进场报告为180mm页岩砖,现场测量为190mm页岩砖。
⒌ 部分项目施工现场无节能公示牌,或节能公示牌与节能设计说明不符。
⒍ 部分项目制定的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较粗泛,缺乏针对本项目节能设计相关节点的指导和控制性。
(三)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方面。
⒈ 部分项目未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⒉ 部分项目楼板未采取防撞击声隔声措施,不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45-020-2016)第8.1.2条控制项的规定。
⒊ 部分项目的绿色建筑支撑材料缺少土壤氡浓度控制报告、环评报告、室外风模拟分析报告、室内噪声等级计算分析报告、建筑物件隔声性能计算报告、屋面和外墙隔热验算报告、光污染分析报告、结构规则性分析报告、结构优化分析报告等报告。
⒋ 部分设计单位未提供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或绿色建筑设计专项说明,或施工图设计文件与绿色建筑方案、绿色建筑专项说明、集成表部分措施不一致。
⒌ 部分项目缺少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集成表,或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集成表中没有审查结论、未明确绿色建筑星级。
⒍ 部分项目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集成表评分有误,绿色建筑设计支撑材料不足、所选取的条款未能提供相应的模拟报告或实测报告,但评分表中仍得到相应分值。
三、处理意见
针对调研中发现项目存在的问题,调研组均已建议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建筑节能工程整改通知书》,督促责任单位限期落实整改。逾期不报送整改材料的,视为拒不整改。对于拒不整改及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我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和项目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挂牌督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