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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生态环境厅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西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桂建城〔2019〕21号)

2019-06-14 16:58:13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城〔2019〕21号


各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 态 环 境 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13日

 广西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

(2019-2021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精神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建城〔2019〕52号)要求,加快补齐广西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加快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扭转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能偏低的落后局面,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将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抓住广西城镇污水处理主要矛盾和薄弱环节集中攻坚,以补齐污水管网等设施短板为重点,完善污水管网收集系统,加快推进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提高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系统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加快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杜绝旱天污水直排,减少雨季溢流污染,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质的飞跃。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三年的努力,攻坚克难,补齐短板,初步实现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质的提升。

    (一)设区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有效杜绝污水直排水体。

    (二)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完善既有污水处理厂和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

    (三)扎实推进控源截污工作,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

    (四)到2021年底,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得到显著提高,全区城市生活污水平均集中收集率达到45%。设区市中,桂林和北海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不低于80%,南宁、钦州、玉林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60%,柳州、梧州、防城港、贵港和来宾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50%,百色、贺州、河池和崇左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30%;县级市中,荔浦、东兴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50%,岑溪、桂平、北流、靖西、合山、凭祥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30%。

    (五)到2021年底,全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得到显著提高。其中,南宁、桂林、梧州、北海、贵港、来宾市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平均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不低于100 mg/L,柳州、防城港、钦州、玉林、百色、河池、贺州、崇左市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平均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不低于80 mg/L;县级市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平均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不低于80 mg/L。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和建设。

    ⒈ 摸清排水设施底数,明确排水管网权属。2019年开始,各市按照排水设施权属及运行维护职责协调分工,系统收集排水设施基础资料,全面排查污水管网等设施覆盖现状、功能状况、错接混接漏接等基本情况及排水户接入情况,重点排查雨污混接、老旧劣质管及断头管情况。对于排查发现的市政无主污水管段或设施,稳步推进确权和权属移交工作。对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市政污水管网的排查工作,需协调设施权属单位或物业代管单位及主管部门建立排查机制,逐步完成建筑用地红线内的污水管网排查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⒉ 建立污水管网排查和周期性监测制度。各市按照“边排查、边建档、边整改”原则,及时制定完善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方案,并同步建立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实现污水管网信息化、账册化管理。整合现有管网养护队伍力量,全面提高管网养护管理水平,在完成系统排查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和费用保障机制,保证GIS系统的数据精准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⒊ 加快弥补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缺口,推进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各市要基于城市常住人口数量、人口密度分布、用户排水特点等因素,科学确定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总体规模和布局,对于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不足、排放标准不高的设施,加快推进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保证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与服务片区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相匹配。城市新区污水管网规划建设应与城市开发同步推进,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加快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消灭设施空白区,严控人口和企事业单位入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高负荷运行的区域和城中村,避免由于排水量激增导致现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超负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⒋ 全面提升现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效能,推进设施改造工作。各市需根据排水管网普查和日常运行维护情况,结合GIS系统分析结果,下大力气推进管网混接错接漏接改造、老旧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淤积管道疏浚等工程。对难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的合流制排水系统,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减少雨季溢流污染。重点做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及检查井、阀门与管道接头处和接驳管、断头管的缺陷修复,实现污水管网系统清污分流、连通成网,最大程度发挥收集效果。各市针对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 mg/L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围绕服务片区管网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进水浓度提升目标和整治措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⒌ 强化污水管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各市要加强管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管材产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污水管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确保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要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依法组织实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生产安全;严格排水管道养护、检测与修复质量管理。按照质量终身责任制要求,强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建立健全排水管理长效机制。

    ⒈ 建立健全污水接入城镇污水排水管网服务和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健全生活污水应接尽接制度。各市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应依法规范接入管网,严禁市政管网、小区或单位内部雨污管网混接错接,杜绝污水直排。新建居民小区或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人口少、相对分散或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未覆盖的地区,应依法建设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并实现污水达标排放。二是建立和规范“小散乱”管理制度。对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污水乱排直排行为进行整治,结合市场整顿和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管理,建立联合执法监督机制,对污水乱排直排行为进行督促整改。三是严格排水接入管理。建立市政排水管网私搭乱接溯源追查和执法制度,严禁在市政排水管网上私搭乱接,杜绝工业企业通过雨水管网违法排污。各级人民政府排水(城管)、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溯源追查和执法,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牵头,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⒉ 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聚集区应当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各市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组织对工业污水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内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单位和相关部门监督。各市要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排水(城管)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接入市政管网的工业企业以及餐饮、洗车等生产经营性单位的监管,严禁工业废水偷排和污水超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确保入网污水达标排放,依法处罚偷排、超排等违法行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商务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⒊ 完善河湖水位与市政排水协调制度。各市需合理控制河湖水体水位,妥善处理河湖水位与市政排水的关系,防止河湖水倒灌进入市政排水系统。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排入市政管网的,应纳入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明确排水接口位置和去向,避免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治区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⒋ 完善管网专业运行维护工作管理机制。各市排水主管部门要整合现有养护队伍力量,根据管网规模、服务范围和特点等因素,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开展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工作。排水管网运行维护主体需规范开展维护工作,严格执行现行《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181)等规范和标准。各市应积极推行污水处理厂、管网与河湖水体联动“厂-网-河(湖)”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鼓励各市通过市场化机制引入专业化机构参与管网养护管理,鼓励居民小区将内部管网养护工作委托给市政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单位实施,配套建立责权明晰的工作制度,建立相关费用保障机制。加强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财政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完善激励支持政策。

    ⒈ 重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建立费用动态调整机制。各市应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到位,并依据定期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污水处理费应当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要提升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缴率。统筹使用污水处理费和财政补贴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充分保障排水管网等收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⒉ 多渠道筹措资金,强化资金保障。进一步强化自治区、市、县三级前期工作经费保障,确保项目经费需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衔接,最大限度地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并鼓励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研究探索规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已安排的污水管网建设资金要与三年行动相衔接,确保资金投入与三年行动任务相匹配。各市要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加强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低成本、中长期的专项贷款投入项目建设。(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⒊ 简化相关建设工程审批流程,完善工程保障。妥善处理在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建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涉及的拆迁、征收和拆除违法建筑等工作。全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绿色通道”,各相关单位要按开工时间倒排前期工作进度,相关主管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加快推进项目投资许可、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前期工作,尽量缩短评估周期和审核周期。(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⒋ 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市应通过政府网站、新媒体、公众号等多种平台,引导和鼓励群众参与排水管网建设管理、污水直排整治等工作,限期办理群众投诉举报的生活污水直排问题,提高群众参与度和满意度。要面向广大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自觉维护雨水、污水管网等设施,不向水体、雨水口违法排污,不私搭乱接管网,鼓励群众监督治理成效、发现和反映问题,形成全民参与治理的氛围。鼓励各市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建立环境教育基地,面向社会公众开放。(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⒈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压实责任、加大举措、狠抓落实,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充分发挥河长、湖长作用,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并督促所辖县(市)制定县(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应进一步细化年度工作目标及工作任务,制定各污水处理厂进水BOD浓度目标,结合黑臭水体整治等工作,明确每年度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的建设及改造工程量,制定建设和改造等工作任务清单及分年度计划,完善体制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有序推进。各市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应于2019年7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市项目实施年度计划应于上一年度1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各市2019年项目实施计划应于2019年6月底前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⒉ 严格责任追究,强化督促检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要通过组织专题培训、典型示范等方式,加强对全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的指导。各市要依法依规对破坏排水管网、违规直排污水等行为进行处罚,对造成污染事故和破坏生态环境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各设区市要加强对本地区(含所辖县级市)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工作的督促、指导、跟踪和汇总,形成相关工作台账。自2020年起,各市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进展情况。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每年将对各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