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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9〕22号)

2019-02-03 10:33:46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罚字〔2019〕22号

江强:

   经查,2018年3月30日,由你担任项目经理的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柳州市柳东新区大学西路纬六路DN400-DN600给水管改造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柳东新区大学西路纬六路给水管改造项目“3•30”中毒和窒息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柳政函〔2018〕442号),认定你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从业人员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和应急救援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未给从业人员配备有限空间作业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三、未及时消除从业人员违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及救援不当的事故隐患。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1月28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5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停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项目经理1年,时间自2019年2月4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及电话:张祖盛,0771-23663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