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函〔2018〕321号
李学书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重视防洪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地位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办公厅交由我厅主办,自治区水利厅协办。经我厅商水利厅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重视防洪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地位的建议我们正在落实。
一、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防洪规划的情况
(一)我厅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指导我区各市县城市总体规划在编制中提出防洪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并在强制性内容中设置、划定防洪堤走向。我区城市总体规划在编制审查时建立了“多规衔接”的机制,自治区层面建立了城市总体规划厅际联席审查会制度,各市建立规委会审查制度。在厅际联席审查会和规委会审查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我们均邀请水利部门参会并对城市总体规划中防洪内容提出有针对性、落实到空间上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中涉及防洪规划的内容。同时,我厅要求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继续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制定防洪标准和防洪设施,并规划预留出防洪工程建设用地。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党的十九大以后,我区全面推进规划期限到2035年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我厅将以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改革要求,积极主动指导全区新一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防洪规划的落实,提升防洪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地位。进一步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查时的“多规衔接”机制,建立城市总体规划厅际联席审查会会前协商制度,各部门加强沟通,信息共享,统筹协调各部门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的落实,夯实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的基础。同时,继续加强对各地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的指导工作,要求各地市编制有关规划时,充分征求涉及城市防洪相关部门的意见,完善规划成果。
衷心感谢您对我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