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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桂建房〔2018〕10号)

2018-08-06 10:54:39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房产局,梧州市市政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取消后,各地物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与《通知》精神相抵触的相关文件,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

二、各地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物业管理制度建设,制定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小区车库车位管理等实施细则,切实承担物业服务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按照业主自我管理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动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综合治理体系。

三、各地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我厅近期将印发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把物业企业纳入日常诚信监管范围,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惩处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

四、各地物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物业区域类型,指导行业协会(组织)加快制定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规范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边界,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提升服务品质;引导物业管理当事人通过合同约束,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依法规范物业市场的服务行为。要完善物业服务投诉平台,畅通投诉渠道,加强投诉反馈监督检查,及时解决群众有效投诉,预防化解物业服务矛盾纠纷。

五、各地物业主管部门要指导行业协会(组织)充分行业自律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在行规行约、争议处理、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自律作用,开展企业高端人才培养和员工培训,将物业行业协会打造成为物业主管部门和物业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成为构建物业服务市场运行监管新体系的重要力量。

各地物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我厅将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附件:建办房﹝2017﹞75号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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