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管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依法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限制,我厅起草了《关于调整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于2018年8月3日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逾期不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0771-2260298,电子邮箱:gxzjtjgc@163.com。
附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25日
附件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必须招标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法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限制,现就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做以下调整:
一、明确发包范围。《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明确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明确的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依法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的限制。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者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污水排放及处理工程、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以及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等公用事业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三、明确监管主体。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入集中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自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