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区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发展,我厅起草了《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对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7月27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我厅(请同时发送电子版)。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覃韵,联系电话:0771—2260298、2260138(传真),电子邮箱:gxjstjgc@126.com。
附件: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18日
附件
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次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深化建设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等7省市开展总承包试点工作的函》(建办市函〔2016〕41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推进我区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推广工程总承包制
(一)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模式。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主要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简称“EPC”)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Design-Build,简称“D-B”)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从全国各地实践情况看,实施工程总承包可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建设投资、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可以促进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激发工程建设科技创新;可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遏制违法发包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推进大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加快与国际接轨。为推进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要求,对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占50%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三)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批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44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项目进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通知》(桂建管〔2014〕33号)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的通知》(桂发改投资〔2015〕687号)等要求,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的财政投(融)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建市政项目”),按照以下方式实施:对采用审批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提出,经负责审批的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同意后即可实施。对不需审批的项目,招标总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以预算价为限,在无预算价情况下即进行招标的以工程估算价或工程概算为限)且项目所在地位于南宁市(不含所辖5个县及武鸣区)的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融)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书面提出申请纳入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试点项目,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余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该项目所在地负责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确定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7日内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者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以及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对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的,应在确定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7日内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完善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
(四)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具备的条件。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等要求,依法采用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各阶段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⒈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方案设计完成前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2)已办理土地使用批准手续;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手续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履行并取得批准或已备案;
(4)已获得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5)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招标方式已确认;
(6)工程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⒉ 方案设计完成后初步设计完成前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除满足“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方案设计完成前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需具备的条件外,还应满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设计方案评审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履行并获得批准或已备案。
⒊ 初步设计完成后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除满足“方案设计完成后初步设计完成前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需具备的条件外,还应满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初步设计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履行并获得批准或已备案。
需履行初步设计审批手续的项目宜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再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如项目工艺要求较简单,标准和规模易控,也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即招标,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要充分,经济成本分析要达到概算的深度且项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不得突破中标总价。
(五)招标文件应明确的招标需求。招标文件应至少明确以下招标需求:
⒈ 明确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1)建设规模: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层高、户型及户数、停车位数量或比例等;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宽度、河道宽度、污水处理能力等。
(2)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天、地、墙各种主要装饰面材的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机电系统包含的类别、机电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各区域末端设施的密度(如有),家具配置数量和标准(如有),以及室外工程、园林绿化的标准范围;市政工程包括各种结构层、面层的构造方式、材质、厚度等。
⒉ 划分工作责任:除设计施工以外的其他服务工作的内容、分工与责任。
⒊ 房屋建筑工程还应明确是否采取装配式建造、是否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等。
(六)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⒈ 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
⒉ 具有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
⒊ 具有工程项目管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和施工管理等职能机构;
⒋ 具有涵盖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制度,包括管理程序和工作标准;
⒌ 具有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项目管理人才队伍。
承担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企业,可以依法参与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投标。但是投标人(包括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是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项目管理单位或与以上单位有利害关系。
(七)投标文件编制时间。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方案设计完成前进行招标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宜少于25个日历天;在方案设计完成后开始进行招标的,不宜少于30个日历天。
(八)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包含设计、施工和工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招标金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评标委员会总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且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设计和施工的评标专家均至少为2人;招标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应至少有1名设计评标专家。
(九)评标办法的选择。工程总承包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设计技术方案、总承包组织管理方案、建安工程报价、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完成的相应工程业绩等。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或装配式技术的,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要求。招标人对承诺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或装配式技术的投标人可以适当设置加分条件。
(十)评标地点的选择。对需进场交易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评标,不得在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当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评标专家库中有效的设计专家少于20名时,应申请到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不宜邀请异地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三、优化工程总承包管理和实施制度
(十一)工程总承包项目委托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宜在实施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前,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全过程或分阶段工程项目管理。如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内容包括工程监理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程监理资质。
(十二)工程总承包项目分包管理制度。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再通过招标方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但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不得把设计和施工同时分包给其他单位。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勘察、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经工程总承包企业同意,设计、施工企业可以将合同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企业完成。施工专业企业除建筑劳务外,不得再分包工程。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施工工期、工程造价等负总责;各勘察、设计、施工和采购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各勘察、设计、施工和采购企业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分包工程的设计、质量、安全生产等承担直接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工程总承包项目风险管理。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公平合理分担风险。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总承包企业出具履约担保的,应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出具等额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可以保函方式缴纳,严禁要求只能以现金方式缴纳的行为。
(十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相关法规规定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将施工图分阶段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监管手续和验收。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认定设计、施工企业已确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其中,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可依法分阶段办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文件、报验表格等应作相应调整,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一栏,由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意见,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根据其实际承担的工程内容在管理技术文件、报验表格的相应位置签署意见。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共同组织。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并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向建设单位移交全套工程技术资料。
(十六)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计价及变更管理。初步设计完成前开始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固定总价或可调总价方式进行计量管理。除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一般不予调整。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审计时,可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
初步设计完成后开始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可采用单价合同方式进行计量管理,建设单位可根据初步设计成果编制初步工程量清单,按规定对单价进行评审后用于招投标,投标人的投标单价不得高于经评审的单价,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价作为合同单价。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审计时,可仅对工程量及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内容进行审核。
(十七)业主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加强总承包管理,督促总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加强设计与施工的协调,建立工程管理与协调制度,按时召开协调会,根据工程实际及时完善、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合理调配设计和施工力量,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四、提升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和水平
(十八)完善工程总承包企业组织机构。工程总承包企业要根据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企业组织机构、专业设置和人员结构,形成集设计、采购和施工各阶段项目管理于一体,技术与管理密切结合,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组织体系。
(十九)加强工程总承包人才队伍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要高度重视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经理及从事项目控制、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培养。加强项目管理业务培训,并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践中锻炼人才、培育人才,培养一批符合工程总承包业务需求的专业人才队伍,为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提供人才支撑。
(二十)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体系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要不断建立完善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在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标准体系。加强对分包企业的跟踪、评估和管理,充分利用市场优质资源,保证项目的有效实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项目管理软件,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网络平台,完善相关数据库,提高数据统计、分析和管控水平。
五、切实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结合建筑产业现代化、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等要求,加强沟通协调,扎实组织开展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试点,不断总结经验,推进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并着力研究和解决制约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的有关问题。
(二十二)加强示范引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快培育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积极推广工程总承包项目经验,加快扩大工程总承包的影响,积极引导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
(二十三)培育项目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是现行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制度的高度融合和有效提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工程项目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积极培育和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为工程总承包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