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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33号建议的答复(桂建函〔2018〕336号)

2018-06-27 09:55:29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陈颖等12名代表:

    你们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主办,自治区法制办协办。经我厅商自治区法制办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建议我们正在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7年11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以下简称《实施市容环境条例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良好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实施市容环境条例办法》的清理和立改废工作,2004年6月29日,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的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决定对《实施市容环境条例办法》进行修正;2007年11月15日,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发布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对《实施市容环境条例办法》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2016年9月26日,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决定对《实施市容环境条例办法》进行再次修正。

    你们提出《实施市容环境条例办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医用和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与《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7号)不一致的问题,根据2016年9月26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实施市容环境条例办法》在此次修正中已经删除了该四十一条的规定。

    此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优化营商环境,2018年4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桂政发〔2018〕21号),已明确将《实施市容环境条例办法》纳入立法工作计划的打包修改项目,由自治区法制办组织起草,计划在2018年6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推动《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修改工作,并指导我区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做好修改后的普法宣传工作。同时,我厅将继续坚持“立改废”,定期清理过期行政法规,解决修法滞后问题,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