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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8〕25号)

2018-06-14 10:46:34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罚字〔2018〕25号

广西二剑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经查,2017年10月23日,你公司承建的南宁市五象新区天誉城一组团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五象新区天誉城“10·23”(2017)物体打击亡人事故结案的批复》(良政复〔2017〕2170号),认定你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现场监管不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履行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未能督促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及工作纪律,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而造成人员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8年5月28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桂建罚告字〔2018〕33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听证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18年6月19日起计算。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102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金愿,0771-2366337;

    莫  秀,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