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罚字〔2018〕22号
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2017年12月11日,在全区开展建筑施工和扬尘治理“严防死守 百日攻坚”专项活动期间,你公司在桂林市临桂区精通•伊顿国际11#、12#楼及地下室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桂精通·伊顿国际项目“12·11”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临政复〔2018〕31号),认定你公司对精通·伊顿国际项目部管理混乱,对工人教育培训学时不够;对项目部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项目经理、安全员履职不到位情况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六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8年5月28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8〕18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我厅对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进行了复核。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18年6月19日起计算。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102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金愿,0771-2366337;
莫 秀,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