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函〔2018〕139号
韦华章等4名代表:
你们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关于扩大在乡镇进行保障性安居工程试点的建议”,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厅办理。结合我厅职能,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区乡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展情况
我区自2008年将乡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范畴以来,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优先安排边远山区、扶贫开发重点地区的乡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然后逐步铺开,在推进乡镇政府、中小学、卫生院等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基层引进人才、留住人才创造了一定的条件。截至2017年12月底,我区按照每套40~60平方米的标准,累计开工建设乡镇公共租赁住房项目4456个、15.19万套,其中,乡镇政府公共租赁住房项目3092个、10.96万套,乡镇中小学教师公共租赁住房项目852个、1.99万套,乡镇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项目409个、1.27万套,乡镇产业园区及其他企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103个、0.97万套,解决了近45万乡镇基层干部、中小学教师、卫生院医护人员和安排到基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新就业群体的阶段性居住困难,受到了基层的广泛欢迎。
二、相关政策支持及政策调整情况
(一)政策支持。2012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13号),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指挥部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做好广西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边指办〔2012〕1号),要求我区自2012年起将边境干部、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纳入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中,通过五年时间的努力,进一步为乡镇基层干部、中小学教师、卫生院医护人员和安排到基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新就业群体等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政策调整。根据2015年国家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部署,同时,个别公共租赁住房(如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因经济周期等因素造成分配入住不及时造成空置问题等实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出台了《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保〔2015〕51号),要求从2016年起,各地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已建成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入住,并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计划由“补砖头”转向“补人头”,对新的保障需求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向市场租房等方式来解决。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厅将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住有所居”,确保基层队伍稳定,职工安心工作。
一是督促各地加快在建项目进度,用好用足相关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资金,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推进与项目直接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等配套设施尽快建成交付,形成实物量,具备居民入住的基本条件。
二是督促各地系统梳理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情况,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清退和准入门槛的调整,加大对中低收入群众和乡镇干部职工的住房保障力度,通过资源合理配置解决更多群众住房困难。
三是对于房地产市场活跃、住房供应充足的地区,暂停新建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鼓励住房保障对象通过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也可由政府统一安排购买市场住房方式筹集房源,再统一租赁给住房保障对象。
四是对于房价上涨过快、中小户型房源不足的地区,将建议各市政府通过自筹资金方式适当安排配建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以有效解决乡镇基层干部、中小学教师、卫生院医护人员和安排到基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新就业群体的住房需求。
感谢您对我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