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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和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规园字[2004]23号)

2004-06-09 00:00:00 来源:开云电子(中国)官方网站 收藏

桂建规园字[2004]2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园林局、市政局,有关园林企业:

1995年,建设部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和绿化施工市场监督管理作出了规范。随后,我厅以桂建规园字[1995]第38号转发了该文件,并针对我区提出了具体贯彻要求。几年来,我厅和有关城市园林主管部门依据上述规定,加强园林绿化市场监管,审定了一批二级以下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使全区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初步走上市场化、法制化轨道。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结合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加快我区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市场化进程。

    ()进一步深化城市园林绿化体制改革,推进园林绿化行业市场化进程。当前,各地城市园林绿化体制改革正在深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养护等环节正广泛推行市场竞争机制。为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实行政()企分开,尽快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政公用行业市场体系,今后各地不得新审批事业单位(未取得营业执照、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获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原已获批准园林绿化资质的事业单位,要限定期限加快改革,并在今后工作中结合企业资质年检逐步进行清理整顿。

    ()加强城市园林绿化有形市场的监管力度,促进我区城市园林绿化有形市场的形成。各地应通过招标发包方式选择园林绿化等非经营性设施日常养护作业单位或承包单位,逐步建立和实施以城市道路绿化养护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承包制度,提高养护效率和质量。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施工管理,强化质量监督,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今后,凡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含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配套绿化)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均要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不得无证施工,以确保城市绿化的质量;持证单位不得以其分支机构的名义参与工程投标;工程中标单位不得将中标项目再行分包、转包。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在其资质年检中提出警告,或定为“不合格”,予以降级处理,严重的要取消其资质。

    二、严格实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逐级申报和审批制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审批工作继续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执行。

    ()各级绿化企业资质继续实行分级审批。  申报二级以上资质(含二级)的,须经县、市园林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后,报我厅审批、发证(其中一级资质由我厅审查后报建设部审批);三级和四级资质由各地级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报我厅备案;为促进各地园林绿化建设的良性发展,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有条件的地市对四级资质的审批可逐步减少,各地原已获批准的四级资质企业从今年起要逐步进行清理。

    新申报园林绿化资质的企业,必须到企业所在县、市城市园林主管部门申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将申请表和必备的材料(见附件2)报当地园林主管部门审批(申报二级及以上的企业须先经当地园林主管部门初审);申报企业要在批准的相应资质等级满两年以后,方可申报上一级资质等级。各类企业不得越级申报,园林主管部门不得越级、越权审批。各地在实行分级审批中,如对组织资质审查确有困难的,经书面申请,我厅可组织技术力量协助审查。

    ()进一步明确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主营业务范围。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单位,必须是主营园林绿化业务的园林公司,或企事业单位中分设的独立核算的园林绿化专业公司。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主营业务范围是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含各类园林植物种植,园地整理,园路、场地铺装,园林小品、建筑小品设施建设,假山、水体、水景,湖面岸线、码头的整治等)和园林树木、花卉的生产经营、养护管理,不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和公园、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风景名胜区等公共休憩、游览区域的规划设计(这两类任务须另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各地在审批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时,必须依据《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在资质证书副本上注明企业的经营范围。各地不得审批非主营城市园林绿化业务或非独立核算而从事园林绿化的公司。对原已审批的要在今后的资质年检中逐步加以清理和规范。

    ()各企业聘用的技术人员不得重复挂靠且必须签署劳动合同,国家公务人员及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中挂职。各园林主管部门要对原审批的企业逐步进行清理整顿。

    三、严格把关,切实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工作。

    ()年检时间。受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年检。全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年检时间统一定为每年35月。受检企业填报的材料和数字要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弄虚作假。对逾期未申请年检和申报有关材料或虚报、瞒报及弄虚作假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年检需提交材料。各企业需按时到所在地园林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年检,并提交《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见附件3)和其它相关材料(见附件4)。各县、市园林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企业在年度内依法经营、安全生产、技术人员、年产值、固定资产及设备等情况,提出年检意见。其中三级以下(含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园林主管部门年检,二级以上(含二级)企业经县、市园林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我厅年检。

    ()年检结论。企业年检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1、对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且在近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严重事故及违法行为的,可定为“合格”。对连续两年年检均为“合格”的企业,其试行等级可转为正式等级。

    2、对于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80%以上,其他均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且在近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可定为“基本合格”。试行期满,但当年年检“基本合格”的企业,不能转为正式等级。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定为“基本合格”的企业应根据该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情况予以重新定级。

    3、对于与所定资质等级标准差距较大的企业,且在近年内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定“不合格”。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要予以通报并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间,企业按降一级资质等级承接业务(在资质证书附本变更登记栏中注明),情节严重的应直接取消其资质,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的企业,给予降级或取消其资质的处理。

    ()企业无故不参加年检的,不得参加有关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投标活动,园林主管部门应给予通报警告(一年未年检)或取消资质(两年未年检)的处理。

    四、加强绿化企业三级和四级资质审批和年审备案管理工作。

    ()各地园林绿化企业三级和四级资质编号由我厅统一规定。编号格式为“XY300XX”和"XY400XX(XY分别为各地级市拼音首字声母)。南宁市为“NN”,柳州市为“LZ'’,桂林市为“GL”,梧州市为“WZ'’,北海市为“BH”,钦州市为“QZ”,防城港市为“FC'’,贵港市为“GG'’,玉林市为“YL”,河池市为“HC'’,百色市为“BS'’,贺州市为“HZ"来宾市为“LB'’,崇左市为“CZ"

    ()各地应按有关规定,在完成三级和四级资质资质审批工作后,由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厅,并附每个企业的资质申请表一份。

()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我厅统一编号、统一发放。我厅将按照各地备案企业数量下发相应数量的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如有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则不发给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各地园林主管部门须在每年6月底之前将三级和四级资质审批发证,以及年审情况填表(表格和电子文件各一份),同时以文件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我厅规划园林处备案。我厅将根据各地上报备案表及相关材料适时组织进行抽查。今年年审备案期限延长至730日。

    原由我厅核发的三级和四级绿化资质企业,按资质管理规定通过年检的,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我厅将在今年71日起逐步将我厅核发的三、四级资质企业名录和申报、年审资料转各地备存。我厅核发的三、四级企业资质证书在明年年审时请各地统一收回,并按规定编号换发新证。

    五、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和对资质管理人员的管理。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办事公开、公正、透明。要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各地园林主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请将具体负责资质审核的科室、负责人、联系电话、对外电子邮箱等一并报我厅规划园林处。

    六、各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在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城市规划园林处联系。

    联系电话:077l2810269

    电子信箱:gxghc@163com

附件: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2.申办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必备材料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请表

4.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必备材料

5.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备案表

6.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备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OO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