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人社函〔2017〕29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住房公积金监管中心(分中心),广西建工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评选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 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4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我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组织在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范围内,开展评选推荐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
⒈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和临时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民营、股份制及其他类型,不含中央企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和临时机构。
⒉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事业单位(不含实行企业管理)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
⒊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国有、民营、股份制及其他类型,不含中央企业)单位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从业人员。
(二)名额分配
此次评选下达我区的推荐名额为: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6个,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10名,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劳动模范10名。各市及各单位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2,将从各市各单位推荐对象中择优向全国评选办推荐。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2013年以来未发生违法违纪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质量责任事故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⒈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成效明显,在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的落实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⒉ 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各项工作要求和任务安排,统筹区域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突出为民服务,注重开拓创新,优化工作机制,在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调控、建筑市场监管、城市规划建管理、工程质量监管、村镇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社会满意度在本地区、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⒊ 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协作、决策科学、勤政廉政,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注重干部队伍建设,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⒋ 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⒌ 注重科技创新,在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等方面走在本地区和本行业前列;
⒍ 坚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重视文化建设、诚信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发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队伍稳定、素质良好,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处于领先地位;
⒎ 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对党忠诚,信念坚定,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风正派,品德高尚,严于律己,清正廉洁,连续从事住房城乡建设工作5年(含)以上且无违法违纪行为,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⒈ 热爱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在工作中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在住房保障、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监管、建筑节能、村镇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⒉ 认真学习,勤于钻研,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突出,在深化改革,增强创新能力,推动技术进步,加强行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⒊ 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⒋ 在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协作以及教育培训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⒌ 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捍卫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行业、集体利益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⒍ 勤奋敬业,乐于奉献,热心服务群众,不计较个人得失,努力追求高标准、零差错,赢得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⒎ 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推荐程序
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市级评选推荐部门和自治区评选办两次审核,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市级评选推荐机构及自治区评选办三次公示。
(一)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考察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
(二)拟推荐对象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上报。各设区市推荐工作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牵头单位,负责召集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有关单位,与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进行评选推荐。
(三)自治区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经自治区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根据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反馈意见,自治区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对初审对象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考察无异议后向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正式推荐材料。
四、推荐工作要求
(一)评选推荐工作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工作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及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先进工作者中,处级干部的比例严格控制在20%以内;劳动模范中,一线职工数量不低于总数的60%,企业负责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负责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自治区直属企业下属的二级以上企业、地市级企业的负责人)的比例严格控制在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且继续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身份参评。近5年内已获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且享受待遇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推荐。推荐先进集体一般不再推荐先进个人。
(二)突出功绩导向,坚持德绩兼备,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优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实行自审负责制,所在单位对拟推荐对象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做到名副其实。对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
(三)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意见;推荐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推荐企业,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民营企业还要征求统战和工商联部门意见。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拖欠职工工资或农民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企业及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推荐由省级评选机构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得由推荐候选人本人征求意见。
(四)对在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已受表彰的集体或个人,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奖金,停止其享受有关待遇。
(五)各级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过时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表格电子版可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并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更改格式。
(六)推荐材料要真实、准确、规范,成绩和贡献要重点突出、言简意赅,避免面面俱到、空话套话。公示内容为拟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成绩、贡献,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书面、实名投诉,应及时处理,并明确提出是否继续推荐的意见。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受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六、组织领导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组成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成员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全区评选推荐工作。
七、推荐材料报送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工作,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初步推荐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附件3)、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初审推荐表(附件4)、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征求意见表(附件6、7、8)以及500字左右的事迹简介和20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要包括基本情况,曾受表彰奖励情况)等。初步推荐材料均用A4纸打印,一式6份(附电子版光盘)。
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初审意见并经公示后,报送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9)、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10)、公示材料原件等,正式推荐材料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联 系 人:曾繁锋、韦彩萍
联系电话:0771—2260030、2260126
电子邮箱:gxjstrjc@163.com
通讯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8号
邮政编码:530028
附件:⒈ 广西评选推荐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⒉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分配表
⒊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
⒋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初审推荐表
⒌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
⒍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⒎ 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⒏ 企业征求意见表
⒐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⒑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
广 西 壮族 自 治 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