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质〔2016〕4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6年第二次检测市场暨检测机构信息化建设专项检查的通知》(桂建质〔2016〕43号)要求,我厅于2016年11月14日至12月9日开展了2016年第二次检测市场暨检测机构信息化建设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共检查了南宁、柳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河池、来宾、崇左等10个设区市(含所辖县(市))共40家检测机构的固定场所,下发了38份整改通知书;随机抽查地基基础工程现场检测项目25个,涉及15家检测机构,下发了9份整改通知书。
从检查情况看,在各级监管部门和各检测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区检测机构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有了较大提高。受检机构都能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桂建质〔2015〕22号),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对工程质量检测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并上传至自治区信息平台,所有检测项目都能通过系统出具具有二维码防伪标识的检测报告。受检的地基基础检测机构全部按照《关于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建市政地基基础工程静载试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质安监〔2015〕69 号)要求,全面采用能自动采集试验数据并上传的静载试验设备,绝大部分现场检测数据已实现自动采集并实时上传至自治区信息平台。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检测机构固定场所检查
本次检查采取随机检查方式,重点检查县域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执行相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及市域检测机构的市场和检测行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⒈ 部分县域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一是未按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编制《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等质量体系管理文件;二是未及时进行本年度内审工作;三是计量认证检测项目中检测标准、规范已过期作废且未及时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变更备案;四是机制砂检测项中缺少石粉含量检测参数,沿海地区砂检验项中缺少氯离子含量检测参数;五是有些检测机构在申请计量认证中个别检测参数未能正确配置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
⒉ 县域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素质相对低,责任心不强。一是没有认真学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相关条款;二是没有准确掌握标准规范,对规范中的一些细节及特别要求认识不足,导致一些检测样品制作和检测数据的取值不符合规范要求。
⒊ 有18家检测机构检测样品管理混乱,占抽查检测机构总数的45%。一是没有严格按规范要求留置已检样品或留置时间不足72小时,且所留置的样品混乱、数量不足,未按日期分别摆放整齐;二是留样区存放有未破型的检测试件;三是待检和正在检测试件无样品唯一性标识;四是水泥胶砂试件无唯一性标识;五是标养室内存在混凝土终凝后补刻录的检测试件。
⒋ 部分检测机构检测操作程序不规范。一是系统中混凝土强度试件、砂浆抗压试件曲线异常;二是混凝土强度抗压、砖和混凝土小砌块强度检测加荷速度过快;三是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异常,如水泥凝结时间检测中终凝时间与初凝时间之差过长;墙体传热系数检测中墙体构造没有保温砂浆的传热系数反而比有保温砂浆的传热系数小;四是砼试件抗渗试验存在一组多用或一机多做现象。
⒌ 部分检测机构没有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一是钢筋原材重量偏差试验时未对原材两端处理直接检测出结果报告;二是检测原始数据无法溯源,如个别检测机构把原始数据直接录入系统出具检测报告,未能提供纸质版原始记录。门窗三性检测系统采集记录中无抗风压曲线。水泥检测原始记录无28d抗压记录及破型时刻。混凝土试件成型刻录时间与来样委托单填写不相符等;三是到龄期的水泥胶砂试件未进行试验;四是钢筋检测弯曲角度或压头直径不符合要求;五是抹灰砂浆配合比设计试验依据采用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导致试验方法错误;六是钢筋焊接报告结论与留样区试件的检测情况不相符;七是混凝土试块抗压试验未压到最大荷载就卸荷。
⒍ 有27家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管理混乱,占抽查检测机构总数的68%。一是在用仪器设备出现异常情况不能及时发现及维修,仍在继续检测出具报告;二是未按新标准配备仪器设备仍按旧规范出具检测报告;三是个别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证书的标称值范围与使用范围相差较大,四是自检自校与实际应用不是一套数据;五是部分检测机构对自校仪器未实施自校并做记录;六是仪器设备使用登记记录与报告不一致。
⒎ 有19家检测机构环境控制不符合规范要求,占抽查检测机构总数的48%。一是砼标养室使用温湿度计湿度使用范围不在校准范围,且使用不准确,把温湿度计长时间放置养护室内致使仪器受损,湿度不符合要求;二是砂石、砼小砌块试验场所无环境控制装置;三是混合砂浆试块养护不满足要求。
⒏ 部分检测机构未提供工程现场检测方案,存在检测数量与规范要求不符现象;回弹报告记录信息不全,如碳化深度记录未按规范要求进行记录等。
⒐ 建筑节能检测中的导热系数、传热系数、门窗三性、玻璃光学参数检测的原始数据在检测软件中可随意更改且无修改记录。
⒑ 大部分检测机构没有设专人负责检测系统的信息化管理工作,系统软件得不到及时升级更新;受检机构视频监控录像保存期均不满足保存6个月的要求。
(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现场
本次检查全部在自治区信息平台抽查工程项目,并通过GPS定位直接到工地现场进行检查,能比较真实地反映我区地基基础现场检测的水平,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⒈ 现场检测人员不符合要求。在所抽查的工程中有14个工程的现场检测人员不符合要求,占56%。一是现场检测期间检测人员不在岗;二是检测期间在岗检测人员数量不足;三是现场仅有无上岗证的临时辅助工。
⒉ 仪器设备和设施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抽查的工程中有13个工程不符合规范要求,占52%。一是基准桩未打入土中,直接架在地上,基准桩位置设在影响区范围内,与压重平台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二是基准梁长度不足、刚度不足,基准梁两端均为自由端或均为固定端;三是位移传感器安装位置或固定方式错误;四是桩头未按规范要求处理,桩头未挖出,未垫中砂找平;五是桩帽过大压到桩周土体;六是复合地基试验的压板刚度不足导致四角翘起变形。
⒊ 堆载平台搭建存在安全隐患。一是堆载平台区域未设置安全警戒线;二是平台钢梁距离较大时,与配重块之间未设置分配梁搭设。
⒋ 检测现场管理混乱。一是现场未能提供检测人员上岗证书和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备查;二是个别检测机构未按规范要求完成卸载程序就移桩赶工;三是个别检测机构在检查组到现场前将正在正常上传的检测数据停止上传,且仪器设备全部关闭;四是个别检测机构当前正在试验的桩号与实际桩号不一致,上传现场照片信息与实际不一致;五是部分检测机构现场试验时无客观原因未实时上传检测数据、现场照片及现场GPS定位信息。
⒌ 静载测试仪器的功能存在漏洞。一是未能实现仪器设备编号上传功能;二是仪器设备厂家开发的照片上传APP非即拍即传,可从手机相册中随意选取照片上传;三是部分仪器设备在检测过程中可随意更改测试时间、当前位移值等参数而不上传修改记录。
⒍ 所有受检机构均未建立自我监管程序,对现场检测工作管理不到位;大部分机构未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地基基础检测资料档案。
三、处理意见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此次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及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试验室或地基基础工程现场管理混乱、未按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检测的23家检测机构(见附件1)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在15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逾期不整改的另按相关程序进行立案查处。
(二)对未按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见附件2)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暂停其检测报告批准权、审核权和检测上岗资格。
(三)对检测机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相关规定和强制性条文的行为,请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并于2017年1月15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四)上述被通报批评的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查,确认合格并加盖公章后分别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和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五)上述被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检测人员,在本人所在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前提下,由检测机构提出恢复上岗资格的申请,送当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后,分别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和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针对本次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检测机构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整改,召开专门会议,对通报中指出的问题举一反三进行全面的自查,加强检测机构自我约束,督促相关检测人员增强责任意识,落实责任制,并形成相关文件和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二)有能力的检测机构可自行研发符合自身的内部检测管理软件系统,加强对室内和室外检测各环节的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建立自己的静载试验管理平台,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检测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推进我区检测信息化建设工作,充分利用广西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加大飞行检查力度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附件:⒈ 通报批评的检测机构名单及存在问题质49附件1.doc
⒉ 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检测人员名单质49附件2.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