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字[2004]3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文件要求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性。建立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是建设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一项重大措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未取得证书的,不得担任相应职务。同时,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是否经过考核合格,直接关系到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及能否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问题。因此,各市要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时机,向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广泛宣传,认真组织企业学习《规定》,使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及时领会《规定》的精神及要求。
二、目前,建设部正在抓紧编制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考试辅导材料,我厅也着手制定考核细则。
附件:《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