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标〔2013〕41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数据标准》(GB/T50851-2013)、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等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材料市场情况,由我厅组织编制的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价》(以下简称本基期价)已通过审定,现予以颁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基期价与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和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配套执行。
二、本基期价于2014年1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参考价》同时停止执行。
凡2014年1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基期价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执行。
三、全区必须统一执行本基期价统一的编码、名称和规格等,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指导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当地的信息价。本基期价缺项的,可按规则补充,并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本基期价的解释、补充、修改等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