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标〔2017〕3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助推绿色建筑发展,完善我区定额计价依据,满足绿色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定额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装饰工程部分)》(以下简称“本定额”),已通过审定,现予以颁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作为广西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补充,与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和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规定配套使用。
二、本定额于2018年1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已办结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三、本定额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补充、修改等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