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房〔2013〕13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地产估价市场,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的要求,我厅决定对全区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6〕8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等规定,对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时间
(一)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检查时间为2013年4月—5月。
(二)我厅检查时间为2013年6月—7月。
三、检查方式
本次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四、检查范围
本次监督检查范围包括所有在广西境内执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包括分支机构)。
五、检查内容
(一)检查每家估价机构两份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二)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情况。
六、检查申报材料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情况表(详见附件1);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相关资料(身份证明文件、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凭证复印件);
(五)房地产估价机构2012年度估价业绩表(详见附件2);
(六)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表(详见附件3);
(七)机构地址产权及使用情况说明(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由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取一份能代表本估机机构最高执业水平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
(九)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所在地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从该估价机构估价档案中随机抽取一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
以上材料(二)至(八)项装订成册,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原件由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验后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七、检查流程及要求
(一)选取报告。4月20日前,由各房地产估价机构从2012年度估价业绩档案中选取一份能代表本机构最高执业水平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报告内容不限,并准备和填写好上述检查申报材料报送机构注册所在地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
(二)抽取报告。5月10日前,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房地产估价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估价活动和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同时,从各房地产估价机构2012年度估价业绩档案中随机抽取一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即上述材料(九)〕进行审查。
(三)提交材料。5月20日前,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被检房地产估价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并将(一)至(九)项检查申报材料(另附与原件相符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电子文档)资料装入文件袋进行密封盖章,连同各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汇总表(详见附件4)一并报送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四)专家评审。6月10日前,我厅组织房地产估价领域资深专家,按照通知要求对各房地产估价机构报送的全部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评审。
(五)实地抽查。6月30日前,我厅将随机实地抽查部分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情况,重点检查机构管理制度、估价业绩档案、亮证及收费政策、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职在岗等内容。
(六)反馈整改。7月10日前,我厅将针对检查出的存在问题通知反馈有关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整改,房地产估价机构要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和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
(七)公示公告。7月底前,监督检查结果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广西银监、工商等有关部门。
八、检查结论
检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一)合格。房地产估价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查结论综合评定为“合格”:
⒈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能够遵照上述检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且年度内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没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⒉ 提交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真实和完整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且没有通知要求的 “不合格”规定情形之一的;
⒊ 在本年度监督检查中能够重视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的。
(二)不合格。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结论综合评定为“不合格”:
⒈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年度内有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和通报的;
⒉ 年度内有被投诉举报处理的;
⒊ 监督检查结果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为不合格的;
⒋ 未经同意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监督检查的;
⒌ 经事先通知,不配合或拒绝配合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
⒍ 逾期未提交房地产估价报告,或发现房地产估价报告有修改、造假等行为的;
⒎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
⒏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
⒐ 房地产估价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且缺少下列内容两项以上(含两项)的;
估价报告应当包含的内容:
(1)致估价委托人函;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
(3)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
(4)附件。
估价结果报告应当包含的内容:
(5)估价委托人;
(6)估价机构;
(7)估价目的;
(8)估价对象;
(9)估价时点;
(10)价值类型;
(11)估价依据;
(12)估价原则;
(13)估价方法;
(14)估价结果;
(15)估价人员。
估价技术报告应当包含的内容:
(16)估价对象实物状况描述与分析;
(17)估价对象权益状况描述与分析;
(18)估价对象区位状况描述与分析;
(19)市场背景描述与分析;
(20)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分析(根据估价目的,应当评估估价对象现状价值的除外);
(21)估价方法适用性分析;
(22)估价测算过程;
(23)估价结果确定。
⒑ 房地产估价报告存在下列重大估价技术问题之一的;
(1)随意编造对估价结果有直接影响的估价假设并据此进行估价的;
(2)估价目的表述严重错误或者未对应相应行为的;
(3)根据估价目的对估价对象进行相应处分、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估价对象有虚构、遗漏,编造估价对象状况的;
(4)估价时点确定错误,与估价目的不适应或者与有关规定不同且未充分说明理由的;
(5)价值类型选择或者价值内涵、定义表述严重错误的;
(6)估价依据严重错误,未在“估价依据”中列明估价所必须依据的法律法规、估价标准和指导意见,估价依据运用严重错误,在估价中完全未体现估价依据要求的;
(7)理论上适用的估价方法未选用且未说明理由,估价方法错误,估价方法选用错误,估价方法运用(包括计算公式选用、测算过程、计算结果)严重错误的;
(8)虚构、编造估价基础数据、重要估价参数或者可比实例的;
(9)估价报告中的重要内容前后矛盾或者不一致,包括致估价委托人函、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中的估价结果不一致,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中估价方法选用不一致的。
⒒ 房地产估价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估价委托人函上无估价机构全称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和盖章的;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上无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盖章的;
(3)估价报告出具日期(致估价委托人函上的落款日期)不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内的;
(4)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估价报告对应的估价业务超出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的;
(5)估价人员不是参加本次估价活动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盖章的;
(6)估价结果不合理偏高或者偏低的。
九、其他事项
(一)经我厅复核,需进一步提供核查材料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于接到电话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二)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将会同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随机实地抽查。在检查前,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将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被抽检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三)请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www.ariazand.com/)或广西房地产业协会网(http//www.gxrea.com)下载并如实填报好附件表格。同时要建立一个“某某房地产评估公司文件夹”,将申报材料(一)、(六)项和房地产估价报告的电子文档一并存入文件夹,于2013年5月20日前报送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联 系 人:李景新
联系电话(兼传真):0771—2264302
电子邮箱:fcc0771@163.com
附件:⒈ 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情况表
⒉ 各公司2012年度房地产估价业绩表
⒊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表
⒋ 各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