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产局: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建房〔2011〕20号)的规定,为适应我区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经研究,拟定于今年上半年在全区开展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愿意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培训及考试。
二、考试内容及考试科目
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考试内容按照全国统一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考试大纲》执行。考试科目为《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房地产经纪操作实务》两个科目。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区范围内有效。
三、其他事项
(一)各市要严格执行《广西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凡在我区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
(二)今年,我厅将组织开展全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情况专项督查,重点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备案等情况、从事房地产经纪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本次培训考试时间紧、任务重,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切实把培训考试工作抓实抓好。
(四)培训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在我厅的指导、监督下,委托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房地产业协会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五)请各市认真组织本辖区内各县(市)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人员的报名工作,于2013年3月28前将《各市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统计表》(附件1)报送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孟宪成,联系电话(兼传真):0771-2264311,邮箱:gxjstfcc@126.com。
附件:1.各市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统计表
2.广西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2月20日
附件1
各市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统计表
市:(盖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 |
机构总人数 |
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人数 |
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培训考试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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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联络员): 联系电话: 传真:
说明:1、此表由各市房产主管部门统一汇总辖区内各县(市)数据上报;
2、请于2013年3月28日前报送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孟宪成,联系电话(兼传真):0771—2264311。
附件2
广西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1〕12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的资格考试、注册和管理。
第三条 全区房地产交易经纪领域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是对房地产经纪人制度的有力补充,是提高房地产经纪行业职业水平,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秩序的有力保障。凡在房地产交易中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
第四条 全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的培训、资格考试、注册和管理工作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监督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房地产业协会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试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区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考试按全国统一大纲命题,考试内容按照全国统一大纲执行,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础知识》、《房地产经纪基础》两个科目(在全国统一教材出版之前暂行)。考试在一天内进行,每个科目考试的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二季度。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一次性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每年度考试的具体报名办法和考试时间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网(www.ariazand.com/gxzczx)及广西房地产业协会网(www.gxrea.com)上公布。
第六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愿意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培训和考试。
考生参加考前培训和考试须携带报名申请表、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到指定的地点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准许培训资格,并于参加考试前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区范围内有效。
第八条 考试教材、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考前培训、考试命题、考试考务、确定合格标准等有关工作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房地产业协会分工负责、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章 注册
第九条 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名义从业。未注册登记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管理机构”),广西房地产业协会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注册初审机构(以下简称“初审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房地产经纪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签订有正式聘(任)用手续。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考核签署意见后,持下列证明文件报初审机构审核:
(一)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申请表;
(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聘用证明、考核合格证明、单位意见;
(四)继续教育合格证书(指续期注册人员)。
第十三条 注册初审机构接到注册申请后对注册申请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签署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转报注册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的退还申请人。
第十四条 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时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从业资格及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二)申请人未以同一从业资格在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注册;
(三)2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四)被注销注册已满2年,且未受到终身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处罚。
第十五条 经审查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注册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在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颁发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有效期根据注册单位聘用年限填写,最长为3年。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当按照本办法注册程序办理续期注册。
续期注册可加盖续期注册专用章,续期注册有效期为3年,期满可以再申请续期注册。
申请续期注册者在注册证书3年有效期内必须参加一次继续教育,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继续教育工作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房地产业协会共同负责。
第十七条 已注册人员变更注册单位,或者变更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按照注册程序办理变更注册。变更注册需重新核发注册证书。变更注册单位的,需提交原注册单位的解聘手续。
第十八条 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或者在房地产中介及相关业务活动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经纪行业管理法规,受到注销注册的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的行政处分的;
(三)脱离房地产经纪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
(四)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
(五)注册有效期满未申请续期注册的;
(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资格或者注册证书的;
(七)伪造、涂改、转让从业资格和注册证书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和注销情况,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注销)公告应当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网(www.ariazand.com/gxzczx)及广西房地产业协会网(www.gxrea.com)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证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馈督察情况。
第四章 职责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从事经纪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信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只能注册受聘于一个房地产经纪机构,并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不得以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个人身份从事经纪活动或者在其他经纪机构兼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房地产经纪人的指导下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有权拒绝执行房地产经纪人发出的违法指令。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有权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房地产经纪人处理房地产经纪事务并获得合理的报酬。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应当利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处理房地产交易事宜,向委托人提供相关信息,按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业务,并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必须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职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与房地产经纪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房地产专业知识;
(三)掌握一定的房地产流通程序和实务操作技术及技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依法获准在我区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