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局、市政(市容、城管)局、园林局: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环节,是指导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对于完善城市基础功能,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由于我区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滞后于城市建设发展,一些地方出现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无序发展、重复建设、项目报建随意和缺乏轻重缓急等缺乏系统性建设和管理的问题。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工作部署和2012年全区供水、市政、燃气和城管等工作会议精神,为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快完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编制速度,促进全区市政公用行业健康、有序、科学和可持续发展,现就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公用设施主要专项规划如下
(一)城市市政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二)城市供水(含二次供水)专项规划;
(三)城市节水专项规划;
(四)城市排水(含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置)专项规划;
(五)城市燃气专项规划;
(六)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七)城市环卫(含公厕、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八)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二、相关要求
(一)编制(修编)组织工作要求
⒈ 各地相关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管理职能,务必把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编制(修编)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依托地方财政,落实各专项规划编制(修编)资金。
⒉ 已编制完成相关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的市、县,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发展实际、行业新标准规范、专项规划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进行修编。
尚未编制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的市、县,要加快编制各个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
⒊ 各市、县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由当地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并会同建设、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专项规划经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及时交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同时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编制(修编)质量要求
⒈ 为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各市、县应委托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专项规划编制任务。
⒉ 编制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科学机制。
⒊ 各市、县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目标、市政公用行业的相关规范标准、参照有关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纲要等编制各个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确保专项规划编制深度。
(三)编制(修编)完成时间要求
⒈ 城市燃气专项规划按照《关于切实做好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建城〔2011〕19号)文件要求的时间完成。
⒉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照明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桂建城〔2012〕18号)文件要求的时间完成。
⒊ 其余各个专项规划(除城市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外),要求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编制或修编工作。
(四)编制(修编)进展汇报要求
专项规划编制实行季报制度。各地相关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络员,请于2012年9月15日前将联络员人员名单报送我厅城建处(传真纸质文件)。从本文件下发起,每季度末报送一次编制(修编)进展情况(填报附件2表格,先发送电子版,后传真纸质文件),直至各个专项规划编制(修编)完成为止。
三、考评措施
各地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开展和完成情况,将作为第9届南珠杯竞赛考评和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的内容指标,并与相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相挂钩。今后,凡没有相应规划的,相关的项目报批将不予以批准。同时,对未能按时完成专项规划编制的市、县,将在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通报批评。
四、其它事项
(一)已编制完成相关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的城市,请将按法定程序批准实施的专项规划电子版报送我厅;也可分别报送我厅“城建协会”或“供排水协会”,其中,属供排水、节水的可报“供排水协会”,其余报“城建协会”。
(二)联系方式
⒈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李承慧、江明明
(电话:0771—2264309;邮箱jstcjc8@163.com);
⒉ 广西城建协会 莫 莹
(电话:0771—2260052;邮箱gxcjxh8@163.com)
⒊ 广西供(排)水协会 麦新发(电话:0771—2264360;邮箱gxczgsxh@163.com)
传真:0771—2260050
附件:⒈ 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工作联络员信息回执表
⒉ 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编制(修编)进展汇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