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城字[2005]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7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7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 (计委)、物价局、建设厅(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第三’十条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删去。
本通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