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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01-24 00:00:00 来源: 收藏

桂建城字[2005]2

   

  各市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708)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O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7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 (计委)、物价局、建设厅(),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第三’十条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删去。

 

本通知自20041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