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质函[2008]6号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做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工作,保障城市抗震防灾安全,我部决定成立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在建设部领导下工作,受建设部委托,负责起草、修改有关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的技术规定,参加各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技术审查。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章程见附件1。
附件:1、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章程 2、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3、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名单及工作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附件1: 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是在建设部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开展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技术审查及有关活动的机构。 第二条 审查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加强对各地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提高我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水平,推动各地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实施,发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对城市合理建设与科学发展的促进作用。 第三条 审查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受建设部委托,起草、修改有关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的技术规定,提出关于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实施的技术政策建议; 二、广泛征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研究和管理人员的意见,对与城市抗震防灾相关的技术标准、技术措施进行研讨,提出制订或修订相关规划技术标准的建议; 三、受建设部或各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派员参加各地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技术审查工作; 四、受建设部或各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对有争议的审查结果提出技术处理意见; 五、组织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第四条 审查委员会由国内长期从事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研究的规划、勘察、抗震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其成员由建设部在全国范围内聘任,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满后可根据需要连聘连任。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审查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审查委员会委员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建议,建设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取消审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五条 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为审查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审查委员会委员应熟练掌握有关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认真完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安排或各地邀请参加的审查任务,积极参加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委员个人不得以审查委员会的名义进行未经授权的抗震防灾规划审查活动。 第七条 审查委员会按照《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开展审查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受各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性质、规模和特点,组织委员参加甲、乙类模式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技术审查;审查委员会委员受各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邀请参加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技术审查。 二、审查委员会委员参加各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依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开展技术审查工作。 三、审查完成后,参加审查的审查委员会委员将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意见和有关审查情况报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当对审查意见或相关的审查依据等出现重大争议时,由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审查委员会工作会议,提出技术性处理意见,报组织相关项目审查的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处理,同时报建设部备案。 第八条 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向建设部报送甲、乙类模式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项目汇总表和审查情况分析总结。
附件2: 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附件3: 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名单及工作电话 一、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苏经宇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城市安全与防灾学术委员会秘书长 二、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谢映霞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城市安全与防灾学术委员会副秘书长 马东辉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城市安全与防灾学术委员会副秘书长 三、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电话: 010-673922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