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监函[2007]82号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认真贯彻《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过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精神,切实做好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核发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证书授予范围 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仅授予建筑业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持有人。凡持有统一颁发的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 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重复注册的;注销注册的;考核认定弄虚作假的;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规定不予注册情形之一的。 二、申请表和申报材料 申请人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如实填报《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自动生成条形码书面申请表。个人必须在申请表上签字,本专业专家评审小组签署意见,不同意授予临时证书的应当说明理由。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厅发[2004]16号)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建市函[2004]56号)规定,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相关材料原件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申请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工程、矿业工程的,报送申请表一式二份,汇总表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民航、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专业的,报送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汇总表一式三份。 三、申报要求 申报人应当根据自身工程业绩情况,选择一个专业进行申请。防水、防腐、消防、建筑智能化等专业企业的人员可申请相近专业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四、审查要求 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重点为申报工程业绩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有效性、真实性及其在岗情况,专家对签署的审查意见负责,专家意见作为授予申请人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基本依据。 五、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使用 这次申报与注册工作同步进行,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与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等同使用。可以作为企业招标投标、资质评审和个人资格管理的依据。 六、二级建造师申请临时证书规定 授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中,凡通过考核认定和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暂不予以二级建造师注册。 七、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有效性问题 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必须经过文件批准,凡批文中列明但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中未列入人员,可以申请临时执业证书,但需申请人补充个人相关资料,并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八、现岗位和业绩确认 能够证明工程专业、工程规模、开竣工日期(计划日期)的合同,项目经理任职文件,截止时间到2007年12月31日。 九、年龄计算问题 现工程项目经理岗位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现非工程项目经理岗位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十、审批管理体制 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报建设部审批;涉及到铁路、公路、民航、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专业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建设部审批。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审批。 十一、铁路等专业归并 铁路、通信、港口、民航四个专业无二级建造师序列,但有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这批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转化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十二、延长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延长至2008年1月31日。 十三、公示公告与举报处理 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建设部不再组织专家评审,建设部负责查重后向社会公示10日,接受社会各方面举报,举报查实的按照16号文件规定处理。建设部负责对符合条件者向社会公告。 十四、证书发放 建设部统一颁发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可续期使用2年。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式样,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统一颁发。 联系单位: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人:缪长江;联系电话:010-58933869 58933624;传真:010-58933530;邮编:100835。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