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在办理商品房入住时(含实行产权调换的住房),除了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严禁向业主收取对讲门费、对讲系统费、可视对讲系统费、防盗门费、内部电话安装费、道路建设费、门窗差价款等费用。严禁向业主收取装修抵押金、保证金以及未经审批的装修管理费、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出入证(卡)费用。
通知还规定,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单位在办理房屋入住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收费办法、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按规定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不得向业主收费。业主在办理入住业务时也有权要求相关收费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除此之外,通知还要求,商品房销售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监督查询,标价方式须经价格监督机构监制。各开发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将房屋坐落、楼层、朝向、附属设施、销售价格以及其他收费项目向购房者公示。同时,物业管理单位要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如果业主发现有不合理收费、不亮证收费等不合理行为,可向市物价局检查所举报。
这一法规的出台,细化了沈阳市房屋入住涉及的各项收费标准,增加了收费透明度,对于防止不合理收费,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王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