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07〕89号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
为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资金的合理投入,使施工作业人员有良好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减少事故和人员伤亡,我厅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06〕22号,以下简称《广西细则》),已于2006年8月22日下发执行。
《广西细则》所列安全生产费用的计费内容及计价标准,均出自于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批准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广西定额》),并未提出新的计费内容和计价标准。为了达到将安全生产费用单列不参与投标竞价的目的,《广西细则》把《广西定额》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提取标准列出,汇总成为安全生产费用所含各项费用提取标准的一览表。
《广西细则》颁布执行后,2007年3月21日,我厅以桂建计〔2007〕18号文件转发了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桂财企〔2007〕7号文件,该文件转发了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国家办法》)。《国家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建设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最低提取标准,并规定在竞标时不得删减;第十二条提出已制定下发的提取标准如低于《国家办法》的应调整,高于的按各省制定的提取标准执行的原则。
《广西细则》先于《国家办法》颁布实施,而《广西细则》执行的是《广西定额》的提取标准,《广西定额》是我区建设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省级计费标准。我区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是在编制《广西定额》时经测算后确定的,符合我区实际情况,是比较合理的标准,而且略高于《国家办法》提出的最低标准,符合《国家办法》的规定。
因此,《广西细则》与《国家办法》并无矛盾,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其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仍执行《广西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变。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招标代理机构。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