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07〕2号
关于转发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园林局、房产局、市政(容)局:
现将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关于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通知》(建质安函〔2006〕1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