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质[2006]8号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用地起重机械的安装与使用实施监督管理。为此,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联系,联系人:肖光延,黎旭标。联系电话:077l—58554090
请将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和安装拆卸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登记表
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申请书
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移交使用书
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书
6.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