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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的通知

2006-09-12 15:50:06 来源:桂人办发[2006]186号 收藏

桂人办发[2006]186号

各市人事局、建委(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5号)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06]59号)精神,为保证认定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我区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考试时间及地点
     2006年10月28日上午9:00—12:00。广西考区的考试地点设在南宁市,考场地点另行通知。
     二、认定考试方式
     认定考试方式采取全国统一组织、闭卷笔答方式进行,认定考试科目为《物业管理实务》。
     三、认定考试申报条件
     申报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5号)文件中规定的认定考试条件进行申报。
上述文件不再印发,请有关人员自行登录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gxzczx)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进行查询。
     四、认定考试申报材料
    (一)《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学历或学位证书、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获奖证书、担任项目负责人任命文件和论文、专著封面及内容说明的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和管理业绩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本人近期1寸免冠相片3张。
申报人员报名时,需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审后退回)和复印件一式两份。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业绩材料等由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并加盖单位公章。认定考试资格审查由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处负责。
    五、认定考试申报时间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至2006年9月24日,逾期不再受理。
请各单位在认定考试申报时间截止前,指定专人将本单位认定考试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收齐后,统一将报名申报材料报送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科 (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2楼2203室)。
    六、符合考试条件的申报人员名单查询
    符合考试条件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人员名单将于2006年10月上旬在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gxzczx)上公布,请各申报人员登录网站查询。
    七、其他
    (一)请申报人员从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gxzczx)下载《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所有申报材料均以A4纸规格制作。
   (二)因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职业道德证明和管理业绩证明,由原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条件中计算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以本通知的发布时间为准。
   (四)《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即可向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订购。
   (五)认定考试申报期间各单位或个人如有问题,请与注册科联系(联系电话:0771-2260161)。
附件: 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doc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