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领作用,加大对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支持力度,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建发〔2018〕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共同印发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桂建发〔2019〕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
国家、自治区高度重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加装电梯”,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提出要“支持加装电梯”。2018年12月,经自治区政府审定同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财政补贴资金支持”及自治区补贴基准,并明确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商财政厅联合制定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出台是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挥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领示范作用的依据;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广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工作的实施性文件,同时也是为各地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供财政补助资金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管理办法》在充分吸收区外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广西实际,就《指导意见》对自治区财政补助的相关要求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三大部分:
(一)补贴范围。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满足《指导意见》规定的适用范围,即加装电梯的住宅为我区国有土地上2018年12月6日前已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既有住宅,但不包括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以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住宅。其中C级危房经加固后被鉴定为B级及以上房屋、多个自然人业主在国有土地上共同建设的既有住宅仍可纳入补贴范围;二是明确项目所在地市、县已出台文件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应财政补贴标准并落实资金;三是为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加装并取得电梯使用登记的项目。
(二)补贴标准。《管理办法》中明确自治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金补助。自治区补贴基准以及各级补贴总额上限为加装电梯费用总额的50%已在《指导意见》中明确,《管理办法》细化了不同楼层补贴数额,以及各级财政补贴总额超过加装费用50%时的具体操作方法,即各级补贴同比例调减;还要求市、县给予定额补助。另外针对一楼架空层是否计入层数,明确按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4.0.5条规定执行。
(三)申请及拨付程序。《管理办法》明确加装完成取得使用登记证后即可申请,申请材料进行了最大幅度简化,凡行政部门内部可以信息共享的都不需要业主提供。申请按属地管理进行季度审核。自治区财政给各市、县资金按照第一年报计划、次年年初预拨、年底再按“多退少补”原则进行清算的模式实施。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