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村镇〔2019〕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广西特色小镇培育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自治区农垦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构建科学合理的动态管理体系,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全区特色小镇培育,经广西特色小镇培育厅际联席会议研究审定,现将《广西特色小镇培育阶段动态评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2019年度首次评估的时间
计划于2019年2月开展首次动态评估,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各地报送评估材料时间:2019年2月25日前;
(二)自治区组织材料审核并评分时间:2019年2月28日前;
(三)形成初步评估结论,征求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形成最终评估结论时间:2019年3月15日前。
二、2019年首次评估对象
列入首批广西特色小镇培育名单、尚未通过培育阶段验收评估,仍处于培育阶段的28个特色小镇。
三、有关工作要求
请各地按照《广西特色小镇培育阶段动态评估细则》的要求,准备相关评分材料及佐证材料并按时报送我厅,材料不属实、不完善的均按照缺项进行扣分。
联系人:郑杰敏,联系电话:0771-2260393。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19日
广西特色小镇培育阶段动态评估细则
为指导和规范全区特色小镇培育工作,加强全区特色小镇监督和管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建村〔2016〕14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发改规划〔2017〕208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广西特色小镇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4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列入广西特色小镇培育名单,并处于培育阶段的小镇。
二、评估内容
包括基础条件指标、动态评估指标和附加评估指标等15大项27小项,总分共300分(具体指标详见附件)。其中:
(一)基础项评估指标。主要包括特色小镇规划编制、建设模式、投入水平和组织实施等4项指标,共100分。
(二)动态评估指标。主要包括招商引资、文化挖掘、智慧建设、营销推广、项目启动、产业发展等6项指标,共120分。
(三)附加评估指标。主要包括机制创新、人才建设、智力支撑、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其他荣誉等5项指标,共80分。
三、评估时间和程序
(一)评估时间。在特色小镇培育的一年周期内共实施2次评估,分别于当年1月、7月进行。
(二)评估程序。
⒈ 资料收集: 每年1月和7月的第一周,由各特色小镇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的自评表,对有关数据进行详细说明,并提交证明材料。
⒉ 数据核对:每年1月和7月的第二周,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特色小镇培育厅际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地报送的数据进行核实。
⒊ 现场抽查:每年1月和7月的第三周,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或会同自治区特色小镇培育厅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对部分小镇开展现场抽查,核实工作进展。
⒋ 统计评分:根据核实的数据和现场抽查情况,按照评估细则对各小镇进行评分。
⒌ 公布结果:评估结论经自治区特色小镇培育厅际联席会议审核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⒍ 整改落实:对评估不合格的小镇的存在问题,进行专项整改,督促落实。
四、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类;其中,得分率大于或等于80%的,评为优秀;得分率大于或等于65%的,评为良好;得分率大于或等于50%的,评为合格;其余为不合格。其中:
(一)评估为优秀的小镇,在下一批次免于评估;
(二)年度评估中,一次评估为优秀,且另一次评估为良好以上的小镇,优先安排年度奖励资金;有一次评估为不合格或两次评估均为不合格的小镇,年度奖励资金酌量扣减;
(三)评估为不合格的小镇,进行警示和专项整改;连续2次评估为不合格的小镇,经自治区特色小镇培育厅际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强制退出培育名录。
五、组织实施
广西特色小镇动态评估工作,在自治区特色小镇培育厅际联席会议的统筹领导下,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市、县级的评估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广西特色小镇培育阶段动态评估表
附件
广西特色小镇培育阶段动态评估表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 指标 |
评定内容及细则 |
佐证材料 |
分值 |
得分 |
扣分 说明 |
考核 周期 |
备注 |
一、基础项评估指标 |
(一)特色小镇规划编制 |
1.产业研究策划 |
未形成产业策划研究成果不得分,形成产业策划研究成果得3分,成果通过县级审查得2分,成果通过市级审查得2分,成果通过自治区审查得3分。 |
产业策划研究成果(内容应该符合自治区文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审查会(评审会)纪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会议纪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会议纪要。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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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小镇实际开工且完成投资超过50%的,可不做策划研究,该项指标不列入评估 |
2.核心区建设规划 |
未形成核心区建设规划成果不得分,形成核心区建设规划成果得3分,成果通过县级审查得2分,成果通过市级审查得2分,成果通过自治区审查得3分。 |
核心区建设规划成果(内容应该符合自治区文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审查会(评审会)纪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会议纪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会议纪要。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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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同上 | ||
一、基础项评估指标 |
(一)特色小镇规划编制 |
3.特色小镇所在区域总体规划修改 |
根据核心区建设需要,完成所在区域总体规划修改,形成修改成果的得3分,成果报批的得1分,成果获批的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
有修改的查阅总体规划成果,成果修改的报告文件,成果修改的审批文件;无修改的需出具论证报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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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不需修改总体规划的不列入评估 |
4.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
完成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为项目落地实施提供依据。完成规划编制得3分,成果报批得1分,成果获批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
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成果修改的报告文件,成果修改的审批文件;原有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特色小镇要求的应需出具论证报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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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以往成果符合特色小镇要求不列入评估 | ||
5.核心区风貌设计 |
依据文化、产业特色,开展核心区风貌设计。形成成果得3分,具有一定特色得1分,特色鲜明得2分。 |
风貌设计成果,特色说明材料。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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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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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模式 |
6.以企业为主体、PPP模式、平台公司投入等 |
以企业为主体的,政府与企业完成投资协议书签订的得10分,制定计划方案得2.5分,建立工作机制等有效运行机制得2.5分; |
·以企业为主体的,政府与企业完成投资协议书,制定计划方案,建立工作机制的文件材料。 ·以PPP方式实施的,制定计划方案,完成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完成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制定实施方案,进入采购阶段并落实社会资本方的证明材料。 ·以平台公司为主体的,已签订投资及建设合作协议书,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实施方案。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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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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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项评估指标 |
(三)投入水平 |
7.投资计划 |
各小镇的产业策划(核心区建设规划)研究中,确定的投资规模达到自治区文件规定要求的得10分,不足的按比例计分;低于50%不得分。 |
策划规划中确定计划投资数据,自治区文件规定的标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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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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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特色产业投资比重 |
特色产业投资≥60%得10分,不足者按比例计分;低于30%不得分。 |
以项目计划表为依据进行测算。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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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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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实施 |
9.特色小镇建设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 |
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正式印发特色小镇建设实施方案并成立领导机构得3分。领导机构的负责人由县级主要领导担任得3分。 |
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正式印发特色小镇建设实施方案(含领导机构成员名单),查阅会议或者现场办公纪要、查阅印发的正式文件(包括市级出台文件)。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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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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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配套管理 |
建有“一站式”服务平台,具备专为小镇出台的高效审批服务专项政策,建立服务网络,配置相应人员,建立工作机制得5分,机制不健全的酌情扣分;具备有“一站式”服务的举措且方法创新得5分,无举措或无方法创新的不得分。 全面推进小镇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成立综合执法大队,为特色小镇综合治理提供执法保障得5分。 |
专为小镇出台高效审批服务的专项政策,推进小镇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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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以产业集聚区为载体的小镇综合执法不列入评估 | ||
二、动态评估指标考核 |
(一)招商引资 |
1.招商引资成效 |
小镇招商工作成效显著,依据产业策划研究,引进产业企业。1.引进到位资金占小镇协议引资的10%得1分,每超过5%加0.5分,最多加4分;2.引进企业为国内500强或行业龙头得5分;3.引进企业已实际投产得5分。 |
工商登记材料,计划引进企业数量的说明文件,引进企业为国内500强或行业龙头的证明材料,引进企业实际投产产值报表。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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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度 |
不需引进企业的不列入评估。 |
二、动态评估指标考核 |
(二)文化挖掘 |
2.文化挖掘 |
培育期内开展与产业定位有关,具有扩大产业影响力的文化活动,每次活动得1分,最高5分。培育期内开展各类地域特色文化活动,体现传承创新,彰显小镇当地特色文化,每次活动得1分,最高5分。 |
小镇产业文化活动现场照片、文字说明材料。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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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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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智慧化建设 |
3.智慧化建设 |
小镇建有官方APP、微信公众号或公开网站且实时动态更新得5分,间隔半个月及以上不更新不得分。小镇具有高质量的通信信息网络,公共WIFI覆盖率达90%以上得5分。 |
查阅小镇建立的官方APP二维码、微信公众号或公开网站等材料。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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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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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镇营销推广 |
4.整体形象 |
评估周期内,借助自治区级以上媒体平台包装宣传推广一次得1分,最高5分。借助市级媒体平台包装宣传推广一次得1分,最高5分。 |
自治区级、市级宣传版面。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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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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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业推广 |
评估周期内,开展小镇产业的推广推介活动,每举办一次活动得2分,最多得10分。 |
推介活动现场照片、文字说明材料。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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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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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品牌创建 |
小镇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等相应等级荣誉得5分;获得省级及以上商标奖项的每个得2分,最多得10分。 |
荣誉证明材料。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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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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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启动 |
7.项目启动 |
对特色小镇项目进度分解,明确每个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额、投资计划、建设规模、项目建成后效益以及相应年度推进计划等内容得3分;重点项目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每个得1分,最多得3分;实质性启动重点项目建设,每个得2分,最多得4分。 |
查阅特色小镇建设项目库清单、项目进度分解表和项目进度检查表等资料;重点项目完成前期工作资料证明;启动项目现场照片或现场审核。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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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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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态评估指标考核 |
(六)产业发展 |
8.固定资产投资 |
统计周期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年度计划得2分,每超额5%加1分,最多得10分;统计周期内,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5%得1分,每增长5%加1分,最多得10分。 |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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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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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产值和收入 |
统计周期内主导产业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得5分,每增长5%加1分,最多得10分;增长量不足5%按比例计分;小镇财税收入同比增长5%以上得2分,每增长5%加1分,最多得10分,增长量不足5%按比例计分。 |
主导产业产值统计表、小镇财税收入报表。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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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度 |
非建制镇的以主导产业集聚区为统计单元 | ||
三、附加分评估指标考核 |
(一)机制创新 |
1.落实用地 |
落实特色小镇新增建设用地20%以上得2分,每增加5%得0.5分。 |
查阅县级国土部门落实特色小镇用地相关材料。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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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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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金支持 |
市级安排特色小镇培育资金得3分。县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配套资金得3分;县级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对特色小镇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兑现得4分。 |
查阅县级财政部门资金下达文件和税收部门证明等。 |
10 |
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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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政策扶持 |
结合工作实际,县级出台或制定相关特色小镇建设的扶持政策、意见和措施,帮助特色小镇进一步做大做强、放大优势、形成品牌;制定一条政策得2.5分,最高10分,未出台或未制定相关激励政策此项不得分。 |
查阅县级相关部门出台或制定相关激励政策文件等材料。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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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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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加分评估指标考核 |
(二)人才建设 |
4.人才建设 |
聘请一位以上专家采用挂钩联系方式指导特色小镇建设发展得3分。小镇建设管理机构具有一名相关产业博士以上高学历人才、高级技术职称人才得2分,最高4分。具有一名相关产业硕士学历、中级技术职称人才得1分,最高3分。 |
查阅聘书;查阅人才清单、证书和引进人才协议书等资料复印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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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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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智力支撑 |
5.签订合作协议 |
小镇与省级以上知名研发机构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订合作协议,加强小镇产业研发,每家得2.5分,最高5分。 |
查阅与省级以上知名研发机构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关合作合同复印件。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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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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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智库建设 |
小镇设立智库、研发中心、博士后流动站等机构得4分;设立科技孵化机构得4分;设立院士工作站得7分;设立长江学者等知名专家教授工作站得5分;工作站不累计。 |
查阅引进的科技企业清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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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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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 |
7.重大项目 |
小镇自纳入自治区培育名单以来,有项目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名单的,得10分;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预备)重大项目名单的,得5分。 |
查阅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名单。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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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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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荣誉 |
8.其他小镇荣誉 |
小镇获得其他部门评选的特色小镇,获得国家级得10分;自治区级得6分;荣誉不累加。 |
查阅官方公布名单文件。 |
10 |
年度 |
以年度为考核周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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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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