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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9〕24号)

2019-02-03 10:37:22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罚字〔2019〕24号

杨远坚(安全生产考核证号:桂建安C(2014)0012781):

    经查,2018年1月13日,由你担任专职安全员的广西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南宁市新兴产业园区广西正源电机有限公司工艺车间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关于邕宁区新兴产业园区广西正源电机有限公司工艺车间项目“1•13”物体打击事故结案的通知》(邕府发〔2018〕10号),认定你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行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1月28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15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安全员,时间自2019年2月4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张祖盛,联系电话:0771-23663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