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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9〕18号)

2019-02-03 10:27:51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罚字〔2019〕18号

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3月30日,你公司在柳州市柳东新区大学西路纬六路DN400-DN600给水管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柳东新区大学西路纬六路给水管改造项目“3·30”中毒和窒息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柳政函〔2018〕442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一、安全生产管理和教育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和应急救援安全教育培训,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二、未向从业人员提供有限空间作业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三、未对有限空间内有毒有害气体和氧含量进行检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1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25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19年2月4日起计算。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张祖盛,联系电话:0771-23663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