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标〔2018〕4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满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需要,根据国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ZYA 1-31(12)-2017及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并已通过专家评审,现予以颁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作为广西市政工程计价依据的补充,与现行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规定配套使用。
二、本定额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新建工程及部分入廊工程。
三、本定额于2019年3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已办结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本定额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