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设为收藏
保存桌面
手机端
使用帮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8〕39号)

2018-11-30 10:53:25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罚字〔2018〕39号

南宁鑫之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2018年4月21日,由你公司担任监理单位的广西添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上思县民族中学学生宿舍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工人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关于上思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思县民族中学学生宿舍楼项目工程“4•21”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上政函〔2018〕55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监理职责落实不到位。

    二、在对工程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在发现施工单位未按安全隐患整改指令要求落实停工整改的情况下,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8年11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桂建罚告字〔2018〕35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停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监理业务15日,时间自2018年12月15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102室。

    联系人及电话:张祖盛,0771-2367201。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