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保〔2018〕4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房产局、房改办,区直房改办: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和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下达我区2018年棚户区改造开工任务要求,结合各市项目编报情况,经核准,现提前将2018年度国家下达和自治区新增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任务项目建设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各项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列入国家年度建设任务的项目须在2018年9月30日前开工建设;列入自治区新增年度建设任务的项目要力争在2018年12月30日前开工建设。2018年自治区新增年度建设任务纳入2018年—2020年三年计划管理。各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尽快做好土地报批、施工图设计、招投标、报建手续等前期工作,及时签订棚户区(危旧房)房屋征收改造安置协议,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和回迁安置进度,确保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二、强化项目融资管理,加快资金使用效率
(一)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指标的通知》(桂财综〔2017〕80号)要求,2018年我区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9.86亿元已于2017年12月提前下达各地。按照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本次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项目建设计划可做为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经费和项目实施(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投标)的依据,也可按规定用作项目资本金进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融资。
(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建保〔2017〕226号)精神,列入本次下达计划的项目所涉及的配套基础设施,包括红线范围内和红线范围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项目将继续获得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专项贷款支持,尤其是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将纳入重点支持范围。
三、多措并举,加强项目监管
(一)规范月报填报工作。一是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精神,各地在填报月报表时,项目所涉及的开工任务考核和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应以当年需开工建设安置住房套数和货币化安置套数为准。二是2017年自治区新增目标任务结转至2018年国家建设任务的项目应以本次下达计划为准,各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须将本次下达的计划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全部纳入全区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进行监管。最新版《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自治区新增目标任务项目清单表》详见附件1。三是全区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上的数据填报工作将作为年度绩效考评内容之一,各地填报数据须确保真实可靠,每月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当月25日。同时,年末需在原有历年项目台账上填报当地本年度项目信息,并对历年所有项目进行实物盘点,及时更新开工、基本建成和分配入住等信息。
(二)规范建设计划项目调整。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申报和调整的通知》(桂建保〔2016〕23号)要求,6月—10月期间,各市、县(市、区)可根据项目推进实际情况,按照文件要求申请调整变更项目。有项目调整变更需求的地区,需于11月10日前由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项目调整变更申请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后,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财政厅进行备案登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依据全区项目推进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统一调整,并下达项目调整计划,作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资金调整、考核考评等工作的最终依据。年度建设计划统一调整后将不再另行调整。
(三)强化过程管理。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严禁违规建设,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要健全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请各市、县(市、区)做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建设各项工作,提前填报相关报表,做好拆迁安置协议等纸质材料的扫描和归档工作,作为自治区年终核验的备查材料。
附件:⒈ 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自治区新增目标任务项目清单表
⒉ 2018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新编入国家下达目标任务项目清单表
⒊ 2018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自治区新增目标任务项目清单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