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规园字[2004]5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县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建规[2004]18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各项部署和要求,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以下简称13号文件)。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学习,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地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对《决定》、《通知》和13号文件精神及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加强城乡规划与严格土地管理的高度一致性。各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建设部汪光焘部长在传达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时提出的要求,依法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土地资源集约和合理利用的调控和引导作用,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依法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相互衔接工作。目前,我区各市、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正在进行新一轮的规划调整。各地要利用此次时机,适时地修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和建设用地的发展时序等,在规划的年限、人口、用地发展方向、用地范围、用地规模和各类用地布局等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相互衔接。
三、抓紧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以指导城市的各项建设。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是当前现实而紧迫的任务,无论当地总体规划修编(调整)与否,均须把近期建设规划列为重要任务,限期完成。要按照13号文件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要求,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近期建设规划,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全面、深入、科学地按照节约、合理、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安排好城市建设项目。要优先安排危旧房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中拆迁安置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保证近期建设规划中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四、各地要严格依据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和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确定城乡建设和用地规模。规划的人口和用地规模要进行充分论证,并按国发[1996]18号文要求上报核定,凡超过国家用地指标的,一律不予核定通过,并责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缩减。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时,要依据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对建设用地面积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过国家规定用地指标的,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要加强“城中村”改造研究,科学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加强对“竹筒房”建设的控制和引导。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禁止浪费土地资源,以卖宅基地形式的低水平“竹筒房”建设模式。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批准城市和集镇、村庄建设用地。
六、要加快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城市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国有土地的出让转让必须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依据;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具备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要力口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各类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广西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布局原则,必须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所在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属自治区发改部门以上立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要报自治区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未取得自治区建设厅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各地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八、请各地于2005年6月底前将《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自治区建设厅,我厅将于2005年下半年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