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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健全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重罚 惩防并举”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函

2017-02-08 15:37:21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便函〔2017〕6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我厅起草了《关于健全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重罚  惩防并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发送给你们,请结合我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尽快研究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于2017年2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建管处,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gxjstjgc@126.com。

    联系人及电话:黎旭标,0771—2260057。

    附件:关于健全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重罚  惩防并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6日


附件

关于健全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严管重罚  惩防并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我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安全基础依然薄弱、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仍然存在,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重罚  惩防并举”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严管重罚”:用严格的责任追究倒逼企业及从业人员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惩防并举”:用有效的服务措施引导企业及从业人员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控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二)确保较大事故起数控制在自治区安委会下达指标范围内,力争受监督的房建市政工程不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力争全区受监督的房建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每年年初确定的范围内。

    三、明确严管对象

    (一)严管工程认定及退出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建市政工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其列入严管对象:

    ⒈ 发生死亡、重伤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无论是否责任事故;

    ⒉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工程;

    ⒊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

    ⒋ 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无论有无人员伤亡;

    ⒌ 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经监管部门查实后认定应列入严管对象的工程。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建市政工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将其移出严管对象:

    ⒈ 项目部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自评分达到70分及以上,即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

    ⒉ 施工单位分公司或公司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分达到70分及以上,即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

    ⒊ 经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检查,工程实体防护已整改合格;

    ⒋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已整改合格。

    (二)严管地区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区,自治区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年度严管地区:

    ⒈ 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区市及县(市、区),无论是否责任事故;

    ⒉ 短期内连续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设区市及县(市、区);

    ⒊ 超过当年建筑施工生产安全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的设区市,无论是否已经结案;

    ⒋ 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单次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市本级监管的工程比例超过50%(不含)的设区市,或者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县级监管的工程比例超过75%(含)设区市,或者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县级监管的工程比例达到100%的县(市、区);

    ⒌ 被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办或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案件,未按要求进行查处及反馈的设区市及县(市、区)。

    四、落实严管重罚的主要措施

    (一)对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采取的九项措施

    ⒈ 及时实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事故企业行政处罚、检查督查情况通报等信息通过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向社会公开。

    ⒉ 派赴事故现场调查勘录。死亡1-2人的事故,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或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主要负责人带队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勘录;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负责人带队。调查勘录将移交给依法成立的事故调查组供参考。

    ⒊ 责令事故企业停工整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令涉事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立即对区内的在建工程实施停工整改。凡达不到合格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复工;拒不执行停工整改指令的,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按属地管理原则,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视实际情况开展全数检查或随机抽查,检查情况由各设区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上报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进行汇总并公开。

    ⒋ 依法实施事故责任追究。对涉及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暂停投标资格、收回考核合格证书、停止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措施,原则上由我厅在事故结案后在全区范围内依法实施;但对于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1年之内同1个企业连续发生的事故、社会影响大和舆论关注度高的事故,将不等事故结案,依法依规、从严从速查处。

    ⒌ 依法实施一案双查。凡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项目,要实施安全生产和建筑市场一案双查制度。除依法追究事故安全责任以外,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项目是否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存在“三包一靠”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⒍ 实施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企业,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和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主要负责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等人员进行单独约谈警示;对于其他死亡事故,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事故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等人员进行集中约谈警示。

    ⒎ 开展专题警示学习。凡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涉事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以及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集中学习观看有关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视频。

    ⒏ 实施评优评先“一票否决”制度。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在区内承建的所有工程,以及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在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所承建的工程,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取消其参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各类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⒐ 实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对于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不予当场办结,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延期时仍有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未结案的,一并进行复核。

    (二)对严管地区采取的七项措施

    ⒈ 及时公开严管地区信息。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季度在官方网站上公开1次严管地区名单。

    ⒉ 实行安全生产约见约谈。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区市,或者短期内连续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设区市,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领导约见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对于达到或者超过当年建筑施工生产安全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的设区市,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和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主要负责人约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⒊ 提出加强工作建议。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区市,或者短期内连续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设区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函告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并视情况听取设区市住房城乡主管部门定期汇报和专题汇报。

    ⒋ 实施安全生产暗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1年不少于2次)派出暗访组对严管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暗访,并将暗访情况检查通报及暗访项目图文资料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进行反馈,提出工作要求。

    ⒌ 安全生产年度履职考核一票否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与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状》,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设区市,或者连续2年事故死亡人数超出年度控制指标的设区市,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安全生产履职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⒍ 对监督站长进行集中约谈。在本年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当年累计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工程比例超过50%(不含)的设区市及县(市、区),由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集中约谈设区市及县(市、区)质量安全监督站长,通报情况、分析原因、落实措施。

    ⒎ 定期召开案件办理专题督办会。被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办或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案件,未按要求进行查处及反馈的设区市及县(市、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和稽查执法局等有关处室将联合定期召开专题督办会议。

    (三)对严管工程采取的五项措施

    ⒈ 及时公开严管工程信息。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每月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全区“严管工程”名单。

    ⒉ 实行每月定期巡查制度。对本级本辖区的严管工程,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每1个月要进行1次全覆盖的巡查;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增加检查次数。巡查工作必须建立台账,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

    ⒊ 严格控制评奖评优资格。凡在本年度内累计2次被列入严管工程名单的项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取消该项目申报当年度自治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资格。

    ⒋ 实行重大危险源逐一销案制度。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一登记在册、逐一立案查处、逐一落实整改、逐一报送情况。

    ⒌ 召开集中反馈会。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停止投标资格的企业,将召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广西区域公司负责人召开集中反馈会,通报检查情况和停止投标资格原因,提出工作要求。

    五、落实惩防并举的主要措施

    (一)保障企业安全经费投入。积极创新企业安全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研究企业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利用广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管理系统实现对企业安全投入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委会统一部署,研究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推动开展部门之间的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合作。

    (三)引导企业加强总部管控能力建设。以企业诚信信用评价为抓手,全面引导企业加强总部管控能力建设;适时邀请国内优秀建筑施工企业介绍加强企业总部管控的经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形式多样的措施,切实引导企业加强总部管控能力建设。

    (四)坚持开展专题业务培训。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举办建筑市场监管人员专题业务培训,同时坚持以会代训,加强业务学习;继续开展监督员年度轮训,提高监督队伍素质;协调做好注册建造师、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培训工作,把安全生产列入培训内容。

    (五)组织开展现场观摩活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至少举办2次面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的现场观摩活动。积极指导协会积极开展各类达标创优、经验交流活动,每年完成200个以上自治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创建目标。

    (六)坚持开展“送法送教进基层”活动。组织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业务科(站)室负责人、业务骨干进企业、进工地,面向一线管理人员、一线作业人员,带头上好安全生产培训课程。继续深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巡讲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视频教育。

    (七)深化可视化技术交底活动。组织力量编制适用的可视化技术交底资料并向全区发放,重点组织编制班前安全活动教育视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和项目部深入实施可视化技术交底制度,真实把企业对项目、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做细做实。

    (八)积极推动安全早班会制度实施。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开展安全早班会活动,充分发挥项目管理团队和班组长在安全生产中的基础作用,突出加强一线施工人员的基础性安全教育工作,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减少安全生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