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科〔2017〕2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7年上半年全区勘察设计建筑市场暨建筑节能层级监督检查的通知》(桂建管〔2017〕29号)安排,我厅组织了6个检查组,于2017年5月中下旬对全区14个设区市和30个县(市、区)2017年上半年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建筑节能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本次监督检查共随机抽查了116个在建项目,其中公共建筑36个、商品住宅工程62个、保障性安居工程18个,总建筑面积约694万平方米,共发出建筑节能工程整改建议书89份。检查组通过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方式,对设计单位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施工单位按图施工落实建筑节能措施情况、监理单位对建筑节能施工全过程监理情况、主要建筑节能材料和构件实体质量检测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监督检查。
从检查总体情况来看,各地建筑节能机构基本健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不断规范,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节能材料质量控制等环节的监管机制逐步完善;贯彻落实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基本到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明显减少;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建筑节能意识不断提高,节能标准和技术规范总体执行情况良好,新建建筑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比例达到100%;建筑节能工作氛围较为浓厚,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筑节能设计方面
⒈ 部分设计人员对建筑节能相关标准不熟悉,缺乏对建筑节能材料品种和产品性能指标的了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学习的深度不够。
⒉ 部分设计单位对建筑节能材料选用不恰当、计算参数取值不准确、节能构造设计不合理。如外窗设计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普通铝合金框+透明玻璃(单层),公共建筑外墙传热系数设计值大于标准值1.5。
⒊ 部分项目建筑节能设计不完整,存在节能计算书、设计图纸与审查备案内容指标不一致等情况。
⒋ 设计图纸中的部分大样图与节能专篇、节能设计说明内容不相符,或未标记具体的计算节能参数。
⒌ 部分设计单位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没有重新进行节能核算,未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未按照要求在实施变更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未获得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⒍ 部分设计单位未能提供项目节能计算书、节能审查备案表(建筑、暖通、电气等专业应分别提供)。
⒎ 部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外窗未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系数SD大于标准值0.8,违反(《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4.0.10)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⒏ 部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的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通风开口面积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违反《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4.0.13)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⒐ 部分倒置式屋面保温层的设计厚度未按计算厚度增加25%取值,最小厚度小于25mm,违反(《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230-2010):5.2.5)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二)施工图审查方面
⒈ 部分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图把关不严,对重要的热工技术指标未进行验算。
⒉ 部分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合理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及构造做法未提出意见,甚至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仍出具合格意见书。
(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面
⒈ 部分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节能设计,未能按照规定重新送原施工图审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如设计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但施工现场砌筑采用页岩烧结多孔砖,外墙施工砌筑厚度小于设计厚度。
⒉ 部分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或公示内容不完整、技术指标不准确。
⒊ 部分施工单位未能按设计文件编制建筑工程节能施工方案,有的虽然编制了设计方案,但节能内容不够详细具体,缺乏针对性和指导性。
⒋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屋面、外墙、门窗节能分项工程未能按图施工,存在偷工减料行为,保温层的厚度达不到设计要求。
⒌ 建筑节能材料进场时未能提供节能材料进场验收及材料复检报告,或送检材料与现场进场材料不一致。
⒍ 施工采用的施工图纸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采用未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公章的白图进行施工。
(四)建筑节能工程监理方面
⒈ 部分监理单位履责意识不强,没有按照建筑节能要求编写监理实施细则,或实施细则内容编写简单,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⒉ 监理人员对建筑节能规范和技术标准学习和掌握程度不够,未能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理。
⒊ 监理单位对进场材料检测和工程质量把关不严,未能严格执行进场材料见证制度,验核节能材料检验报告和批次记录不仔细。
⒋ 部分项目存在监理资料不齐全,对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监理记录不详细,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未能进行有效制止和纠正。
(五)建筑节能材料和构件检测方面
⒈ 部分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供应单位未能按要求提供完整的外墙保温材料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未能提供节能材料出厂合格证明。
⒉ 建筑节能检测报告合格证明材料样式过于简单,不能反映产品质量,或在工程现场实际供应的材料与其提供的样品不相符。
⒊ 部分建筑节能材料和节能产品未能按规范要求进行复检,或存在复检项目漏缺、检验批次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甚至部分项目存在先施工后复检的现象。
⒋ 部分设区市建筑节能检验机构存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不规范、检测数据不完整等问题,大部分墙体材料进场检验报告缺少热工性能参数。
三、处理意见
对受检项目存在的问题,检查组均已责成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书面执法文书,要求责任单位限期落实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作出如下处理:
(一)挂牌督办。对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整改的5个项目(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进行挂牌督办,请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立案查处,并于2017年7月31日前向我厅报送项目整改及查处情况。
(二)通报批评。在本次检查中,共有29个建设项目涉及38家企业(其中9家设计单位、8家施工图审查机构、21家施工企业)存在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虽已按时完成整改,但为达到教育目的,予以全区点名通报批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2)。
附件:⒈ 挂牌督办项目一览表 24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区建筑节能检查情况的通报 附件.doc
⒉ 通报批评企业一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