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便函〔2017〕78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我厅。逾期不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 韦富灿,联系电话(兼传真):0771—5846195,电子邮箱:gxjcjd@126.com。
附件: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21日
附件: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以下简称《检测管理规定》)和《关于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5〕97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以下简称“异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所称异地试验室是指依法取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在异地(非工商注册地)长期设立的,检测场地、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相对固定的,从事具体见证取样类检测工作的试验室。不从事具体检测工作仅承接业务的业务接待处或办事处,以及为了做好服务工作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址设立的多场所试验室,不属于异地试验室。
二、异地试验室需通过计量认证,其检测操作人员、授权签字人及设备与检测机构本部均不得共用,同时应满足《检测管理规定》的资质条件。异地试验室不能开展超越其计量认证证书范围的项目检测,从事《检测管理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专项检测业务的异地试验室,其标准另行规定。
三、根据“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规则,结合检测工作特点,从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室内环境、建筑物附属设备安装等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可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可以不设立专门的异地试验室。从事见证取样类检测的检测机构或其异地试验室,原则上不得跨区域(市、县)开展检测业务。
四、异地试验室开展检测业务之前,应按照《关于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的通知》要求办理诚信库入库,领取诚信卡。一经录入诚信库,即可开展检测业务。
五、异地试验室应在当地设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检测人员等岗位,且仅能在该异地试验室从业。异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仅能在该异地试验室使用。
六、异地试验室在开展检测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要求开展检测,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检测管理规定》,自觉接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异地试验室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检测机构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异地试验室;异地试验室需在当地保存涉及本异地实验室的质量体系运行资料及检测报告档案;异地试验室还应保存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资质认定复印件、本异地试验室设置文件、人员任命文件。
八、异地试验室须符合其总部信息管理的各项要求,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规定向自治区信息平台上传检测信息。
九、异地试验室资质、设备及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自治区信息平台重新登记并办理诚信库变更,变更后的人员设备必须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要求。检测机构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十、异地试验室未获得诚信卡,擅自开展检测活动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按“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条款进行处罚;异地试验室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对该异地试验室予以处罚,并录入其信用档案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异地试验室在12个月内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2次及以上的,追究检测机构的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