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质〔2017〕4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7年第一次检测市场暨检测机构检测行为检查的通知》(桂建质〔2017〕19号)要求,我厅于2017年4月24日至5月30日期间分阶段开展了2017年第一次检测市场暨检测机构检测行为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了柳州、桂林、北海、防城港、钦州、河池、百色等7个设区市(含所辖县市)共47家检测机构的固定场所(含异地试验室),下发了33份整改建议书;随机抽查地基基础工程现场检测项目15个,涉及11家检测机构,下发了2份整改建议书。
从检查情况看,大部分受检机构都能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检测机构在检测信息化建设方面持续提高。
受检的地基基础工程静载试验均能实现自动采集试验数据并实时上传。大部分受检项目的测试仪表、基准桩和基准梁的安装基本符合规范要求,现场有持证检测人员在岗并有相关纸质资料备查。个别检测机构给现场值班人员配备了住人集装箱,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仪器设备安全,如钦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和广西万众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检测机构固定场所(含异地试验室)检查
本次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重点检查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执行相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检测机构的市场和质量行为及检测机构检测信息化建设情况。检查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⒈ 有3家检测机构超出计量认证证书或检测资质证书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检测任务。如,广西恒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室内环境检测资质的情况下开展室内环境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广西华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百色试验室在计量认证证书无楼板厚度检测参数的情况下开展楼板厚度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柳州铁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桂林试验室在计量认证证书无地基承载力检测参数的情况下开展轻型动力触探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⒉ 有7家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配备或使用不符合要求,占抽查机构总数的15%。一是检测人员在未取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岗位证书,或有证书但无某检测项目上岗资格的情况下进行检测并在检测报告上签字;二是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在未被授权的领域签字批准检测报告。
⒊ 有15家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占抽查机构总数的45%。一是未按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编制《质量手册》等质量体系管理文件;二是质量体系管理文件编制随意,受控编号随意涂改或无受控编号,无相关负责人签字;三是未在周期内进行内审工作或未对内审记录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四是计量认证检测项目中检测标准和规范已过期作废未及时变更。
⒋ 有24家检测机构的检测样品管理混乱,占抽查机构总数的51%。一是已检试件留置时间不足72小时,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第3.0.10条强制性条文规定;二是已检试件留置不规范,未按日期分类、分品种有序摆放;三是已检试件无唯一性标识,与其他试件无明显的隔离和标识。
⒌ 有26家检测机构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或检测程序不符合要求,占抽查机构总数的55%。一是对标准规范理解有误或操作不规范导致检测数据不准确或检测结论错误;二是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混凝土抗渗等非自动采集项目无纸质原始记录,混凝土强度(回弹法)检测缺少回弹仪率定记录、混凝土强度(钻芯法)检测缺少芯样试验相关原始记录等;三是未按全区统一报告格式出具检测报告;四是抽查混凝土强度(回弹法)检测报告,经到工地现场核查无回弹痕迹,如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
⒍ 有22家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管理混乱,占抽查机构总数的47%。一是无专用的现场检测仪器设备室,仪器设备随意摆放;二是仪器设备无使用记录或使用记录填写滞后,存在多台仪器共用一本使用记录的现象;三是仪器设备未按使用要求检定/校准或检定/校准后未进行确认;四是未按标准规范配备仪器设备;五是化学试剂未进行专门保管,随意放置;六是万能机、压力机等未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⒎ 有14家检测机构检测环境条件不符合规范要求,占抽查机构总数的30%。一是存在砂石物理检验、砖制样和分析试验共用一室,氯离子检验与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共用一室的现象;二是无专用的分析天平室;三是标养室温湿度条件不符合规范要求。
⒏ 有20家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和视频监控不符合要求,占抽查机构总数的43%。一是检测项目无试验曲线或曲线异常;二是水泥力学性能检测数据未实行自动采集;三是视频监控系统不具备存储及调阅功能或监控视频存储时间不满足6个月要求;四是仍有检测机构的力学检测数据未按规定要求采用自动采集系统,出具的检测报告无二维码防伪标识,如广西桂林灵川县建兴城市建设检测中心。
(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现场
本次检查全部在系统上随机抽取工程项目,通过GPS定位直接到工地现场进行检查。在本次检查中,大部分的试验现场管理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提升,但仍有个别试验现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现场无持证检测人员在岗;二是基准梁的长度和刚度不满足规范要求,基准桩未打入土中,直接架在地面上;三是钢板刚度不足,试验过程中翘起变形;四是现场无任何仪器设备的检定证书资料备查或提供的检定证书与实际使用的仪器设备不一致;五是未按规定实时上传试验现场照片。
三、处理意见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此次检查存在严重问题的检测机构及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按规定实行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并实时上传、出具无二维码防伪标识检测报告及检测样品管理混乱的2家检测机构(详见附件1)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其对外承接新的检测业务的资格。
(二)对虽然完成整改但检查时由于试验室或地基基础工程现场管理混乱、未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或违反强制性条文的19家检测机构(详见附件2)予以全区通报批评,被点名的检测机构应对照存在问题进一步开展自查自纠,并形成相关文件和会议纪要存档备查。请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被通报批评的检测机构日常行为的监管,重点检查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检测机构加强自我约束,落实责任制。
(三)对未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检测的13名检测人员(详见附件3)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暂停其检测报告批准权、审核权和检测上岗资格。
(四)上述被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合格并加盖公章后分别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和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五)上述被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检测人员,在本人所在检测机构完成整改的前提下,由检测机构提出恢复上岗资格的申请,送当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后,分别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和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全区各检测机构应对本通报中指出的问题举一反三进行全面自查,并引以为戒,严禁违反相关强制性条文和不按规范开展检测工作,切实增强本机构检测人员的责任意识。
(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其开设的异地试验室的管理工作,异地试验室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检测机构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异地试验室,可利用“互联网+”建立自己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总部对异地试验室的信息化管理。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检测行为被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2次及以上的,还要采取相应措施追究检测机构总部的管理责任。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检测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推进我区检测信息化建设工作。要充分利用广西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加大“双随机一公开”力度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附件:⒈ 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检测机构名单及存在问题 质40(附件).doc
⒉ 通报批评的检测机构名单及存在问题
⒊ 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检测人员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