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等规章和文件要求,为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经研究,我厅决定开展2017年全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核查暨试验室管理行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资质核查,落实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的质量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二、核查内容
企业的主要人员、机械设备、试验室配备等方面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场抽查试验室质量管理工作是否按规范开展。
三、核查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四、核查时间
核查时间: 2017年7月13日至9月5日,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各市核查阶段(2017年7月13日至8月5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要求填写《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设备一览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文件目录表》(详见附件1~3),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本企业各类被核查人员近一个月的缴纳社保发票和人员清单原件、所有技术人员和试验人员证书原件、企业自有主要设备的发票原件、试验室仪器设备发票、技术文件以及相应的材料复印件一套(技术文件审查完毕即归还,无需复印),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有材料提交至核查地点,同时在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各市派人对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填写《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核查表》(详见附件4),并登陆诚信库核查企业递交的企业技术负责人、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及技术人员是否有与其他企业重复的现象。请各市于8月12日前将核查汇总情况上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网上填报流程:登陆网站www.gxjcxx.cn ,向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申请账号进入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平台”,进入“商砼企业资质”模块,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2016年申请过账号的企业按原账号登陆。)
(二)自治区抽查阶段(2017年8月20日至9月5日)
我厅将组织专项检查组,在各市核查的基础上,对全区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和试验室管理行为进行抽查(检查人员和具体行程另行通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抽查采取“双随机”方式进行,即随机抽取各市及被核查企业、随机确定核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要求有关单位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或情节严重的将责令暂停生产,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将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在有关网站上予以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混凝土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结构质量和使用安全,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告知辖区内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准备核查所需资料,按时提交,接受核查。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认真部署,落实专人参加核查工作,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
(二)各被核查企业应安排负责资质管理的同志代表企业向核查组提交核查材料,该同志需熟悉资质标准对各类人员的要求。
(三)各被核查企业应充分认识核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填写企业信息,并在规定的核查时间内按文件要求如实提供各项资料。重点检查不按规定在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平台录入信息的企业;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料接受核查的企业,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四)对核查发现的问题,我厅检查组或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当场告知企业核查结果,并发出《整改通知书》。企业要在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我厅报送整改材料,由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组织专家对整改资料进行审查。超过整改期限不报送材料又未提出延期整改申请的,视为拒不整改;所报材料未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签字、盖章的,视为整改不合格。我厅将依据整改结果进一步采取措施对企业资质进行处理。
联系人: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韦富灿,联系电话:0771—5846195。
附件:⒈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⒉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设备一览表
⒊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文件目录表
⒋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核查表质38附件.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