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以实施以购代建为核心,不断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支持作用,全面实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以公共租赁住房为载体,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创新农民工住房保障体制机制,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购租并举,努力推进商品房去库存;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绿色科技创新覆盖面,逐步实现住宅产业现代化,解决棚户区居民的居住问题,加快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实施“十三五”住房保障规划开好局。
二、目标任务
(一)开工任务。2016年各类棚户区改造开工16万户,其中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8万户以上。
(二)住房租赁补贴。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655户。
(三)基本建成任务。2016年全区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7.1万套。
(四)分配入住指标。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2016年全区完成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7.5万套。
三、重点工作
(一)抓好2015年开工、基本建成和分配入住三项指标的落实工作。
⒈ 抓好项目开工建设。各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力争做到住房保障目标任务早部署、早落实、早推进,将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做好开工准备工作,2015年新增棚户区改造项目任务要继续施工,有序推进。2016年国家下达的棚户区改造开工任务,至6月底要实现开工过半;9月底前实现国家任务内8万套100%开工,并完成8万户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12月底前实现自治区新增棚户区改造任务7.3万套全面开工,并达到绩效和审计要求的开工标准。
⒉ 抓好项目基本建成。对全区保障性住房的在建和竣工情况进行摸底,做到心中有数。遵照施工建设周期,倒排工期计划,力争11月底前完成年度基本建成7.1万套的目标任务。
⒊ 抓好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各地要尽快完善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已建成的、达到入住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小区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于年底前实现分配入住7.5万套,让更多住房困难家庭早日享受惠民成果。
(二)做好棚户区改造和项目融资等工作。
⒈ 进一步明确棚户区改造的实施范围。各市要以《广西2013—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为基础,准确把握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和标准,特别是对城镇旧住宅区内的危旧住房改造和综合整治,要在对其水、电、气、道路等进行综合整治的同时,对旧住宅配建厨房、卫生间等功能性用房以及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加固、加宽、加高,或对原危旧住房进行拆除、翻建等实质性的改造。原地改建后的住宅质量安全必须达标,使用功能完善,符合抗震、抗自然灾害等要求。
⒉ 尽快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2016年6月底前,各市县要全面建立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制度。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后的租金、分配、补贴发放、退出等管理机制,积极推进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模式,建立完善新建、改建、购买和向市场长期租赁的住房保障房源筹集机制。
二是探索采取共有产权办法做好棚户区经济困难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完善棚户区改造和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等,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实施。
三是深化棚户区改造融资体制改革。拓宽棚户区改造商业融资模式,扩大企业债的发行工作,探索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工具,以及私募债(PPN)发行试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四是采取措施,大力支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将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自治区年度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任务考核,列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市县人民政府的约谈和问责事项。
⒊ 严抓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各地要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贷款资金总体平衡的原则,规范棚户区改造财政资金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规范,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财政、审计、银监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发现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根据国家要求,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进程,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序消化商品住房库存,2016年全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2016年国家下达广西16万套棚户区改造任务,年内全区要力争完成8万套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目标任务。
⒈ 抓紧出台货币化安置工作细则。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尽快制定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消化存量商品住房的实施方案,明确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自治区《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已明确提出,各地要因地制宜,于2016年3月底前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切实开展实施工作。
⒉ 加大政策支持,鼓励货币化安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文件规定,对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购买的安置房可以减免契税。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地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严格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的要求,提高市县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配套补助标准,并根据当地实际,出台对货币化安置对象进行奖励、提高补助标准等政策,引导棚户区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同时,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规定,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与棚户区改造贷款的衔接工作,明确购买主体、购买范围,落实资金来源,公开择优选择承接主体,规范合同和履约评估管理,规范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
⒊ 搭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各地要尽快搭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这是加快棚户区改造安置进程,实现精准、高效和公平安置棚户区居民的重要手段。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充分应用“互联网+”技术,打通商品房、棚户区改造安置对象之间的供需信息通道,将安置对象和提供安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入平台管理,推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棚户区改造安置对象供需双方之间就安置房源价格、户型、区位等问题进行线上搓合和线下服务。一是各地要组织好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提供存量商品房房源,将“四证”齐全、已获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尚未签订销售合同的存量商品住房纳入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信息库;入库的存量房源,要实行优质优价供应。二是各地要组织并指导棚户区改造安置对象入库选房,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加强管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平台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⒋ 加强商品房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300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政府集中购置安置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可以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范围。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将政府通过货币化方式集中安置的商品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计划,督促和支持项目单位尽快开展前期工作,实现与货币化安置住房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⒌ 要同步做好存量商品住房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计划的通知》(建办保函﹝2016﹞128号)要求,2016年新建(含购买、长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全部停止执行。原有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续建项目或按规定程序调整用于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不得用于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一是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与农民工市民化工作统筹考虑。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通过加快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扩大有效需求,打通住房供需通道。各地要继续在当年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中按照一定比例,定向分配给农民工居住。对进城稳定就业达一定年限、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应允许在当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有关工作。
二是探索推进农民工等新市民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制度试点工作。合理确定补贴对象,落实补贴资金,推进住房券制度,加强补贴资金和住房券的管理,确保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⒍ 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各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工作,摸清棚户区改造户的安置意愿,明确被安置户的安置方式,并与被安置户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消化存量商品住房各项工作。
(四)抓好保障房质量安全监管。
一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利用GIS平台的地理信息资源,通过互联网、电子信息手段,实现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时监控。要切实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按照施工程序进行施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逐项排查,坚决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重大事故发生。
二是抓好建筑工程质量。创新特派员制度,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巡查和监管。各地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对工程质量问题实行“零容忍”,确保建设质量过硬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五)推动全区健全住房保障管理体制。为建立制度规范、权责明晰、管理高效的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职能划分,应将住房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分为行政管理职能、公益性事业单位服务管理职能和市场化企业服务管理职能三个层次。各地应建立统一的住房保障局,负责研究拟定住房保障政策、制度、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住房保障管理的监督、检查等职能;建立住房保障公益性事业单位,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准入申请、审核、分配、退出等具体实施工作;组建住房保障市场化企业,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投融资等工作,切实发挥市场作用,强化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使之成为住房保障管理市场化的重要载体。
(六)启动广西“十三五”住房保障规划。自治区、各市县要按照科学规划的原则,在年内科学合理制定自治区、市、县“十三五”住房保障规划,力争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城镇常住人口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考核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重要的“为民办实事工程”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协调、抓推进。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工作合力,要真正实现“绿色通道”效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继续加大对任务落实、工程质量、公平分配、资金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督查。要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重视不够、推进不快、工作不力的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问责。自治区绩效办要严格实行年度考核。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积极利用广西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保障性住房项目台账,对历年项目进行全方位实时监控。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明确各级廉政风险防控职责,重点围绕风险防控点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三)做好审计配合工作。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跟踪审计及整改工作。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审计部门的沟通、协调及配合,认真做好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不断规范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2016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工作。
(四)积极抓好业务培训。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年内负责组织1—2次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业务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住房保障政策法规、信息化、资金使用管理等内容,以提升全区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